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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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如拖欠工资、加班费等),协商、维权受阻后,会以举报单位违法(如未缴社保、违法经营等)为要挟索要报酬。
那么,以举报单位违法为要挟追偿劳动报酬,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周军律师结合《刑法》、最高检解读、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详细拆解,助力劳动者依法维权、规避刑事风险。
一、核心认定:区分罪与非罪的4个关键要点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财”。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构罪,需重点审查4点,精准区分正当维权与违法犯罪:
1. 有无合法报酬诉求(核心前提)。若劳动者确被拖欠工资、加班费,有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据佐证,主观目的是追偿合法报酬,即便以举报要挟,也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构罪。反之,劳动争议已解决、无合法诉求,借举报索财的,可能构罪。
2. 要挟手段与维权的关联性。举报的单位违法事实需客观存在,且要挟目的仅为促使单位支付拖欠报酬,不属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若举报内容虚构,或与劳动报酬无关,单纯以举报恐吓索财,可能构罪。
3. 索要数额是否合理。索要数额未超出拖欠报酬合理范围(含本金、合法赔偿金),即便较高,也属过度维权,不构罪;远超拖欠数额、无合法依据,且数额较大(一般2000元以上),构成敲诈勒索罪。
4. 手段行为的适度性。仅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施压,未采取恐吓、威胁人身安全等过激行为,不构罪;若采取暴力、胁迫等过激手段,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二、典型案例对比:同样“举报要挟”,结果天差地别
结合两起典型案例,直观理解罪与非罪边界:
案例一(不构罪):上海沈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拖欠其赔偿金、加班费共计14万余元,协商无果后,沈某一边申请劳动仲裁,一边举报公司未足额缴社保、违章搭建等违法事实。公司约谈提出,沈某撤回举报即支付13.5万元,沈某同意后,公司却以敲诈勒索报案。法院认为,沈某有合法诉求,举报基于真实争议,索要数额相近,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罪。
案例二(构成罪):北京岳某与餐饮店的劳动争议已协商解决,餐饮店已支付其6万元补偿。后岳某以举报餐饮店违建为由,两次要挟店主支付8万元,店主付款后报警。法院查明,岳某无任何合法诉求,借举报索财且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周军律师提醒,劳动者追偿报酬的心情可理解,但维权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合法诉求且不碰红线,无需担心构罪;但借举报之名行敲诈之实,恐受法律制裁,只有依法维权才能守护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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