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综合报道 台民意机构因议事攻防,朝野民代爆肢体冲突。台北地检署(北检)依“伤害罪”,起诉蓝绿共10名民代。国民党民代郑正钤质疑北检“双标”,表示国民党民代当时是为了维持议事运作,做出“职权附随行为”。若被认定为“伤害罪”,等同让“行政权”透过检方之手介入台民意机构运作,侵蚀“宪政”上的“权力分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郑正钤说,北检大规模起诉10名民代,并援引“释字第435号”,认定议场肢体冲突不具免责权。他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暴力,也尊重受伤的人提告的权利。但真正的问题是,台检方是否已经开始把议场冲突直接当刑案处理,甚至出现选择性侦办。

郑正钤认为,“大法官释字第435号解释”被片面引用,其核心精神是确保民代行使职权能“无所瞻顾”,对议事行为给予最大程度保障。虽然解释中提到“蓄意侵害他人法益”不在保障之列,但也强调,个案是否逾越范围,必须放在“维持议事运作”的脉络中判断,并应尊重议会自律。

郑正钤表示,换句话说,“释字435号”要求审慎衡量行为究竟是单纯暴力,还是“与职权相关的附随行为”。北检却只引用“不受保障”那一段,就把议事攻防直接当成刑事案件。

郑正钤质疑,排除干扰,也算犯罪?当时民进党民代冲撞主席台、干扰议事时,国民党民代构筑人墙、排除干扰,本质上是为了维持议事运作的“职权附随行为”。若这一切都被直接认定为“伤害罪”,等同让“行政权”透过检方之手介入台民意机构运作,侵蚀“宪政”上的“权力分立”。

郑正钤指出,更令人质疑的是北检侦办的“双重标准”,为何对“公诉罪”视而不见? 民进党民代干扰议事、抢夺公文、冲撞议事人员,这些行为早已涉犯“妨害公务罪”,这是检察官应主动侦办的“公诉罪”,不待提告就该启动。但检方却视而不见,这样的落差,自然引发“选择性侦办”的质疑。

郑正钤强调,司法应该是正义的最后防线,而非政治攻防的延伸。如果议场攻防动辄被当成刑事案件处理,被侵蚀的,将是台民意机构对台当局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