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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窗口,联系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因此,在目前国务院的机构编制序列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副部级国家局就叫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系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和其他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一样,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班子也是由“一正四副”构成,其中局长一职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任,至于其他四位副局长则是属于“中管正厅级”干部(且均入选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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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构设置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由内设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组成,其中该局的内设部门有“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合计8个职能司以及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同时下辖“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外汇研究中心”这4个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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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支机构设置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统一设立“省级分局”(合计36个分局)、在相应的地市则是设立“地市分局”,主要负责履行本辖区的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市场监督管理和外汇检查等职责,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时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区分局局长一职(也就是说,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加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牌子),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内设有相应的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和外汇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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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任务职责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主要承担10项重要职能,致力于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