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3岁的庞大爷,网上聊了个43岁的女老乡杨某,俩人处起了网恋,没聊多久,庞大爷就急着约见面,还拍着胸脯打包票。
杨某也不容易,一个人在新疆打工,还带着个女儿,日子过得挺紧凑。庞大爷一提见面,她第一反应就是犹豫,毕竟太远了。
杨某不是不想见,是真的怕。怕俩人线上聊得好,线下合不来,到时候工作丢了,路费也花了,得不偿失,纯属白忙活一场。
庞大爷看出了她的顾虑,直接在微信上拍胸脯保证,说只要她肯回来见面,不管最后合不合得来,所有费用他都包了,不让她亏一分钱。
杨某也是实在,想着都是老乡,不至于说话不算数,再加上俩人线上聊得也算投缘,就真的信了庞大爷的话。
她当即就跟新疆的老板辞了职,收拾好行李,带着女儿,买了回老家重庆的车票,一路颠簸,花了507.5元路费,终于赶到了庞大爷家。
其实杨某辞职的时候,老板还劝过她,让她慎重,别因为一场网恋丢了稳定的工作,可她那时候被庞大爷的承诺打动了,根本没听进去。
到了庞大爷家,庞大爷一开始还挺热情,好吃好喝地招待她和孩子,俩人相处得也算融洽,就这样,杨某在庞大爷家住了下来。
住了两天,俩人就发生了两次关系,杨某那时候还想着,既然都这样了,俩人大概率能好好处下去,也算没白辞职、没白跑这一趟。
可谁能想到,翻脸比翻书还快。第三天一早,庞大爷就变了脸,直接跟杨某说,俩人不合适,还是分手吧,让她收拾东西走人。
杨某当时就懵了,反应过来后气得浑身发抖。她质问庞大爷,当初不是说好了,合不来也全包费用吗?现在怎么不认账了?
没想到庞大爷直接耍起了无赖,说杨某是自愿来的,又没人逼她,俩人发生关系也是顺其自然,他没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更可气的是,庞大爷还说,杨某就是故意来骗他的,辞职、来见面,都是她早就想好的,跟自己没关系。
杨某又气又委屈,自己丢了工作,花了路费,还跟他发生了关系,最后落得这么个下场,换谁能接受?
跟庞大爷吵了好几次,庞大爷始终不肯松口,一分钱都不愿意出。杨某实在没办法,只能一气之下,把庞大爷告上了法院。
她的诉求很简单,一是让庞大爷支付自己来回的路费507.5元,二是让他赔偿自己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弥补自己丢工作、受欺骗的损失。
开庭时,庞大爷还是那套说辞,坚称自己没承诺过,杨某是自愿来的,精神损失费更是无稽之谈,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这事放到谁身上,都得生气。杨某之所以敢辞职、敢跑这么远,全是因为庞大爷的承诺,现在承诺不算数,这不就是欺骗吗?
路费的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里面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庞大爷当初明确跟杨某承诺,不管合不合得来,所有见面相关的费用他都包,这就是他的口头承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说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口头形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就有效。
杨某因为相信了这个承诺,才辞职、花路费赶来见面,产生了实际的损失,庞大爷反悔,就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就得承担这笔路费。
法院也查到,俩人的聊天记录里,明确有庞大爷承诺全包费用的内容,这就是关键证据,所以判他支付507.5元路费,没毛病。
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庞大爷虽然违背了承诺,但他没有欺诈、胁迫杨某,俩人发生关系也是自愿的,没有侵犯杨某的人身权益,更谈不上严重侵害。
杨某丢了工作,是她自己主动辞职的,虽然跟庞大爷的承诺有关,但不是庞大爷强迫她的,这笔损失不能算到精神损失里。
有人觉得,杨某太亏了,精神上肯定受打击了,但法律讲的是证据和事实,没有达到法定的精神损害标准,就不能支持。
其实说到底,这事就是庞大爷没诚信,说了不算数,耽误了杨某的工作,花了她的路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很合理,既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也没纵容不合理的诉求。庞大爷一把年纪了,说话不算数,真的太掉价了。
杨某也有做得不妥的地方,太容易相信别人的承诺,为了一场网恋轻易辞掉稳定的工作,最后得不偿失,也给大家提了个醒。
有人说庞大爷全责,说话不算数就是欺骗,也有人说杨某自己也有问题,太草率。
你们觉得,这事到底谁对谁错?庞大爷除了付路费,该不该再补偿杨某一点?如果是你,会相信网友的见面承诺吗?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吧~
(来源:裁判文书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