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伦敦的雨,香港的泪,和31张愤怒的脸

伦敦那天也在下雨。

2月9日,唐宁街10号的外交官们忙着起草一份声明。几个小时后,这份声明将发往北京,措辞严厉,要求“尊重香港的司法独立”。

与此同时,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门口,有人撑伞,有人淋雨。伞下的眼睛红肿着,是刚听完宣判的《苹果日报》前职员。淋雨的那群,举着手机,对着镜头,语速很快地讲着什么。

两座城市,同一场雨。一个是判决发生的地方,一个是指手画脚的地方。

黎智英被判了20年。罪名: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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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开,31个国家和组织像被触动了什么开关,接连发声。美国说“不可接受”,英国说“深感遗憾”,欧盟说“严重关切”,日本说“极为失望”。措辞不同,调门一致——都站在法庭的对立面。

但有一个细节,他们的声明里都没有提:

庭审持续了150多天,被告人权利全程保障,部分罪名当庭认罪,判决书数百页,程序公开透明。

他们也没提另一个细节:

1961年,同一个英国,以叛国罪判处乔治·布莱克42年监禁。罪名是——为苏联提供情报。当时没有人质疑程序,没有人谴责判决,没有人呼吁“释放政治犯”。

为什么?

因为那是英国的法庭,英国的罪犯,英国的利益。

今天的逻辑其实一模一样。只是法庭换成了香港,罪犯换成了黎智英,利益换成了中国的国家安全。

区别只在于,当年布莱克被判42年,没人觉得重;今天黎智英被判20年,西方集体跳脚。

这不是司法标准的差异,这是政治站位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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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做了什么?

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资助游说团体在华盛顿活动。利用旗下媒体煽动街头暴力。这些行为,不是法庭编造的,是他自己做过、说过、承认过的。

放在任何主权国家,这都是重罪。放在美国,是《洛根法案》的打击对象;放在英国,是《官方保密法》的适用范畴;放在法国,是《刑法典》第411条的明确规定。

但放在香港,就变成了“政治迫害”。

双重标准,从不新鲜。新鲜的是,他们连装都不装了。

法庭外那些哭声,几分真,几分演?

那些曾经追随黎智英的人,面对即将到来的牢狱之灾,恐惧是真的。但这场哭声的另一面,也是一场表演——演给远方的“观众”看,期待他们能伸手拉一把。

他们或许忘了,棋子的命运从来不由自己决定。国际政治的舞台上,没有人为一枚用过的棋子流泪。

香港国安法实施四年多了。

四年多前,香港街头是什么样子?燃烧瓶、砖块、瘫痪的交通、惊恐的市民。商铺被砸,路人被打,不同政见的人不敢说话。

现在呢?秩序恢复了,地铁准时了,商铺开门了,游客回来了。这些变化,不是谁吹出来的,是香港市民一天天过出来的。

就在黎智英案宣判前几个月,香港举行了区议会选举。150多万人投票,选出自己信任的人。他们用脚和手,告诉世界什么叫“真正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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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跳脚,法庭外的哭声,31份外交声明——这些声音很大,但再大也盖不住一个朴素的事实:

日子是自己的。谁让日子过得安稳,谁就是对的。

黎智英案宣判那天,有记者在法庭外拦住一个路过的阿婆,问她怎么看。

阿婆摆摆手,说了一句话:“我孙子今天放学没人堵路了,挺好。”

这句话,比31份外交声明都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