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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熊水龙2026年3月4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当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律文书等官方文件中,载有公民详细住址,若住址泄露,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人身安全威胁。

同时,在酒店入住、网络平台注册等大量非必要场景下,公民被要求出示或填写载有住址的身份证件,导致敏感信息被各类机构收集、存储,公民也面临住址泄露与滥用的高风险。

为此,熊水龙呼吁:修订《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规,取消在居民身份证实体卡片上印刷“住址”信息的要求;任何商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对于没有法律依据和必要性的,不得强制收集公民精确住址信息;规定在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不再强制记载当事人的详细住址,仅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等足以唯一识别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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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建议,我举双手赞成,因为身份证地址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隐私,确实不宜公开。

但这个建议关键还在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

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那时人口流动刚刚开始,基数不大,住址相对稳定,再说在那个时代人们也没有隐私意识,真正用到身份证的地方也不多,好多人都不办身份证,因为好多地方办证要缴费,有些交的还比较贵,尽管当时的条例不像现在的法律一样规定了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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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这就是当前身份证两面设计的由来,其实这种设计浪费了大量的纸张和复印成本。

我强烈建议要把内容放到正面来,减少成本,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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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该版本居民身份证又增加了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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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显然,住址是典型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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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来,可以借这个委员的提案,借修改《居民身份证法》这个契机,搞个全民讨论,讨论一下居民身份证到底该记载哪些必要信息,到底该在哪些场所必须出示,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身份证,或许这些都值得达成全民共识。

2026年3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