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聊的这事儿,跟山姆会员店的一款挪威进口三文鱼有关,最近这事儿还挺受关注的。山姆这款冰鲜大西洋鲑鱼的包装上,明明白白标注着 “需加热后烹饪食用”,可不少消费者都直接把它当刺身生吃,蘸着酱油芥末吃的大有人在,商品评价区里还有人晒出生食照片,夸它新鲜美味、入口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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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实地探访后发现,店里工作人员表示这款三文鱼能直接生食,还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可商品包装背后的执行标准却是 GB 2733,而我国专门针对可生食水产品的标准是 GB 10136,后者对菌落、寄生虫等指标的管控要求要严格得多。标签标注和工作人员说法完全打架,执行标准也和可生食的要求对不上,这里面的问题可不小,咱们从法律角度捋捋这其中的关键。

包装上写着 “需加热食用”,工作人员却口头说 “可生食”,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能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得对自己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

包装上明确标注加热食用,本是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可工作人员私下的说法直接推翻了这个提示,这种前后矛盾的告知方式,不仅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会变得格外混乱,同时也涉嫌未按标注要求履行完整的告知义务。

而执行标准的差异,更是这事儿里核心的食品安全隐患。山姆这款三文鱼执行的 GB 2733,是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通用标准,针对的是需要彻底加热后食用的水产品,对寄生虫、菌落总数的限量要求相对宽松。而 GB 10136 是可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专用标准,对致病菌、寄生虫、病毒等各项指标的管控要严格得多。

这款三文鱼按非即食的 GB 2733 标准生产储存,却被消费者普遍生食,会让消费者直接暴露在更高的安全风险中,比如异尖线虫感染、致病菌超标等问题,说白了就是用非即食的标准,让消费者承担了即食的安全风险,这其实是一种风险转嫁。

那如果有消费者因为生食这款三文鱼出现身体问题,到底该谁来担责?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山姆明明知道这款三文鱼被消费者普遍生食,却只在包装上标注 “需加热”,甚至工作人员还口头告知可生食,这就属于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件,山姆不仅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轻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

说到底,商家不能想着两全其美,既按非即食的标准控制成本、简化流程,又用 “可生食” 的说法迎合消费者的食用习惯。法律层面上,不会因为商家一句口头的 “可以”,就免除其标签标注上的法定责任。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入口的东西容不得马虎,还是得看准包装上的标注、认准执行标准,别轻易相信那些模棱两可的口头承诺,拿自己的身体健康去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