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业主在小区施工的阶梯处行走时,一直低头看手机,一脚踏空摔下阶梯,半个多小时后才被发现送医,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悲痛的家属将施工方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3月2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认定业主本人承担50%责任,物业公司赔偿28.8万余元,施工方赔偿19.2万余元。
事发现场 通讯员供图
业主走路看手机摔下台阶不幸身亡
2025年6月30日,向某吃完晚饭在小区内散步,边走路边看手机,几分钟后摔下小区通道阶梯。半个多小时后,向某被小区其他业主发现,物业公司联系向某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向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该阶梯处正在进行一侧外墙防水工程,现场已搭设施工用钢管架。向某家属认为,实际施工人别某及其挂靠的防水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和设置警示标志,加之小区事发阶梯处光线昏暗,是导致向某失足去世的主要原因,于是将别某、防水公司、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钢管,认为向某在散步时未注意行走道路周围的环境状况,不慎踏空路边的台阶摔倒后死亡,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别某和防水公司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业主自身承担一半责任
张家界中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生命安全权利的第一责任人,长期居住在事发小区,理应熟悉环境设施,知晓案发现场的通道处有阶梯且正在施工,该区域存在可能失足摔倒的风险。但其在案发当晚外出时,一直边行走边观看手机,直至摔下阶梯时仍未停止,表明其自身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导致不慎失足摔下台阶死亡,故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并消除小区内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该案中,物业公司既未对长期未启用、危险系数较高的通道及时遮挡、封闭,也未在该区域设置提醒、警示标志,对损坏的照明设施亦未及时进行更换维修,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服务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经询问向某救治医生、结合CT扫描结果,向某的致命伤考虑接触面为平整、坚硬、面积较大的地面可能性大,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钢管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虽然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向某摔下阶梯后头部撞击到钢管,但别某在居民小区内进行防水施工时,未对案涉施工区域进行遮挡、封闭,未设置提醒、警示标志,加剧了案涉通道阶梯区域本就危险、复杂的局面,未尽到安全施工责任,故对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防水公司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别某挂靠在其名下进行实际施工,应当与别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向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万余元。减去向某自身承担部分,二审法院改判物业公司赔偿向某家属28.8万余元,别某、某防水公司赔偿19.2万余元。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