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出生的男子吴某与1984年出生的已婚女子张某于去年9月发展为情人关系。今年1月,吴某要求张某与丈夫分居被拒后,便拖拽着张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桥,致张某轻伤一级。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及此前所犯的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5年9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发展为情人关系。今年1月5日18时许,吴某得知张某在其丈夫王某处住宿后,心生醋意,发信息要求张某回娘家居住,张某予以拒绝。
后来,吴某发送微信告知张某,其已将张某的车辆开走,要去咸丰县朝阳寺镇朝阳大桥跳桥自杀。张某遂约吴某到某中学前见面,见面后吴某要求张某与丈夫王某分居,被张某拒绝。在桥头等待的王某见状便上前劝阻,张某因担心二人发生冲突而将其劝离。
张某的丈夫王某离开后,吴某继续要求张某与王某分居,张某称吴某是要逼死自己。吴某便说要死一起死,然后伸出右手抓住张某左肩衣服,将张某往大桥栏杆处拉。张某奋力挣扎并大喊,吴某不顾张某挣扎,强行将其拉至大桥栏杆处,并拖拽着张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桥。
张某被吴某拖拽坠入桥下,致使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胸椎横突骨折、盆骨多发骨折、双肺挫伤。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此次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愿意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吴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愿意而未得逞,且致被害人张某轻伤一级,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
此外,一审法院还查明了此前吴某所犯的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共计47561.26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