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手铐和法槌 资料配图
男子吴某(2001年出生)与1984年出生的已婚女子张某于去年9月发展为情人关系。2026年1月5日18时许,吴某得知张某在其丈夫王某处住宿后,心生醋意,发信息要求张某回娘家居住,张某予以拒绝。吴某便拖拽着张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桥,致张某轻伤一级。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及此前所犯的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
2025年9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发展为情人关系。今年1月5日18时许,吴某得知张某在其丈夫王某处住宿后,心生醋意,发信息要求张某回娘家居住,张某予以拒绝。后来,吴某发送微信告知张某,其已将张某的车辆开走,要去咸丰县朝阳寺镇朝阳大桥跳桥自杀。
张某遂约吴某到某中学前见面,见面后吴某要求张某与丈夫王某分居,被张某拒绝。在桥头等待的王某见状便上前劝阻,张某因担心二人发生冲突而将其劝离。
张某的丈夫王某离开后,吴某继续要求张某与王某分居,张某称吴某是要逼死自己。吴某便说要死一起死,然后伸出右手抓住张某左肩衣服,将张某往大桥栏杆处拉。张某奋力挣扎并大喊,吴某不顾张某挣扎,强行将其拉至大桥栏杆处,并拖拽着张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桥。张某被吴某拖拽坠入桥下,致使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胸椎横突骨折、盆骨多发骨折、双肺挫伤。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此次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吴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致被害人张某轻伤一级,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
图为法槌 资料配图
此外,一审法院还查明了此前吴某所犯的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一审法院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共计47561.26元。
来源 | 红星新闻
延伸阅读
张某是某中学校长,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相差21岁的女教师李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购买虚假结婚证骗得医疗机构技术服务,在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个孩子。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二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双双获刑,李某因需抚养两名儿童适用缓刑。
判决书显示,张某,男,1962年出生,系某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李某,女,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
经审理查明:2009年,李某入职张某所在的某中学后,和张某熟识。自2010年起,张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李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至2023年,张某、李某至外省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该手术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夫妻,二人经商议联系“办证”电话,提供二人身份信息及结婚证所需照片,用于向医院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并成功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后生育两个孩子。
中学校长与小21岁女教师购买虚假结婚证做试管,图为结婚证(资料图)
案发后,该假结婚证原件被二人丢弃。2024年9月,张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经查,张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亦明知张某有婚姻家庭,二人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均明知试管婴儿技术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仍置法律法规不顾,购买使用虚假结婚证,骗得医疗机构技术服务,达到生育的目的。
一审法院指出,结婚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虽然《刑法》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规定入罪门槛,但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中对办理此类案件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标准中对于所涉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时,答复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作为校长、人民教师,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的公共信用和秩序,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也影响到教育行业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其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后果较为严重。故辩护人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与李某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达到共同生育非婚生子女的目的,无视国家法律,通过买卖并使用虚假结婚证,骗取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可根据二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情节分别量刑。
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鉴于李某正在抚养二个幼童,对其宣告缓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文中张某、李某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