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问政平台发帖称:
第一,物业未按照商铺租赁合同和我们商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租赁版
第二,物业公司账目公示不合理,地下室和外面靠马路临时摊贩,这都是属于我们全体商户的共有区域,广告收益法定应该是归我们所有物业也没有单独公示给我们,甚至我们都不知道 。
第三,南充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时和我们说的是停车前两小时免费,现在他们单方面收费未告知我们商户合同上面也写着定时或不定时的举行活动,以及他为商业街区公共区域统一购买公众责任,安全险等等未进行到运营管理内容的义务 第四,商管费物业费,双重收费,完全不做引流,运营不履行引流义务,属于典型只收费服务 第五收费严重虚高,我们现在商家申请物业费商管费下调,物业公司和商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匹配不了现在的收费标准,法律明确收费必须自驾相符履约存在重大瑕疵,我们有权要求整体降价,已经和他们协商,但是协商无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6-23 16:52:45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咨询建言感谢将在5个工作日内详细回复;投诉求助将在15个工作日详细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仪陇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6-06-25 18:24:0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红星美凯龙物业和商管不作为”的问题已收悉。经我中心调查了解,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未与承租商户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以该合同为准。承租商户的权利义务依附于产权人(业主),物业费缴纳义务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约定。现行法规并未强制要求物业必须与承租商户单独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如您与业主在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承担另有约定,可依约执行。
二、关于公共收益公示及广告收益归属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车位产权属开发商所有的,其相关收益归产权方所有。广场临时便民摊位系依据相关文件划定,物业收取的仅为卫生保洁费,不属于摊位租金。公共区域广告收益,我中心已要求物业企业按合同约定统一纳入公共收益台账,并按规定周期在小区内公示。如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物业或我中心反映。
三、关于停车收费调整及商业活动运营的问题。
地下车位产权属开发企业所有,收费标准调整由产权方决定。物业作为代执行方,已在出入口进行了公示。商业活动策划、公众责任险购买等事项属于您与商管公司(南充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相关诉求建议您直接与商管公司沟通。
四、关于物业费与商管费双重收费的问题。
商业物业费备案价4.9元/㎡,后物业企业下调至3.5元/㎡收取,物业费包含电梯运维、消防维保、保洁、安保、公共设施维修等基础服务内容。商管费不属于物业收费范畴,是商户与商管公司单独约定收取,用于引流、活动策划等增值服务,义务归属商管公司,两项收费主体和服务内容不同,不构成重复收费。如您对商管费标准有异议,建议与商管公司协商。
五、关于物业费定价过高的问题。
商业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该物业费标准已在主管部门备案,且物业主动下调了收费标准。如您认为服务与收费不匹配,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协商调整。
感谢您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仪陇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5日
来源:问政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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