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陈必昌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必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陈必昌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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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必昌利用担任广东省邮政局工程建设处副处长、处长,广东省深圳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广东省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山东省邮政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上海市邮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融资借款、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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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必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全部犯罪所得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陈必昌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必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必昌进行了最后陈述。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