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广东东莞,40岁男子凌晨约女网友开房付500元,中途女方觉得太累拒绝继续,可男子觉得不尽兴,提出可以加价300元,未果后逼女方退钱,女方不肯退钱,男子掐女方脖子致对方轻伤二级,因此事男子被取保候审,期间又持啤酒瓶砸伤酒友致轻伤一级,最终结局悲催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2025年7月10日凌晨4点左右,东莞某镇街出租屋区,40岁的何某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
他小学文化,没有正式工作,平时靠在附近工地打散工维生,那天晚上天气闷热,他拿起手机刷微信附近的人,划到一个头像看起来年轻的女人,就是28岁的吴某。
何某没绕弯子,寒暄了两句就直接挑明想玩一次,吴某也没扭捏,开价500元,发来了自家地址,何某觉得价钱能接受,当即用手机转了500元过去,然后骑上电动车,凌晨6点摸到了吴某租住的出租屋楼下。
进门之后两人直奔主题,几番云雨下来,吴某确实累了,腰疼出汗,裹着被子跟何某说不干了,何某正处在兴头上,觉得自己花了钱还没尽兴,心里很不痛快。
他先试探着说“再加300,咱们继续”,吴某还是摇头,何某的脸一下子沉了下来,改口说:“那500退我。”吴某把手机往枕头底下一塞,回了句:“进门钱就到账了,货你也验过了,退不了。”
这句话彻底把何某惹火了,他扑上去扯住吴某的头发,吴某挣扎着退到墙角,何某双手掐住她的脖子,越收越紧,直到吴某翻白眼、喘不出声、快要窒息的时候,他才松开手。
吴某趁着何某低头喘气的工夫,猛地从地上爬起来窜出房门,反手把外面的防盗门内锁拧死,光着脚跑下楼报了警,当天下午1点左右,民警赶到吴某的出租屋,把还在屋里的何某抓了个正着。
经法医鉴定,吴某颈部有明显淤青、喉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二级,7月12日,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7月23日,警方考虑到他这一宗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判处拘役以下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是给他办了取保候审。
何某在取保决定书上签了字,白纸黑字写着“不再违法犯罪”的保证,可这份保证他没守住半个月。
7月26日傍晚7点左右,取保候审的第13天,何某跟住在同一个镇的男邻居张某在小公园里喝散装白酒,两个人几杯酒下肚,因为“下一顿谁请客”这点小事吵了起来。
何某借着酒劲,抄起桌上的空啤酒瓶照着张某头顶砸了下去,瓶子碎了,他又抓起旁边的塑料胶凳,对着张某的脸、胸口、肩膀、手脚一顿猛砸。
张某被打得满脸是血,瘫在地上动弹不得,送医后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的朋友当场报警,何某这次倒是没跑,坐在花坛边上等着民警来把他带走。
因为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下新罪,原来的取保候审被撤销,何某重新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把这两桩案子放在一起审理。
第一宗故意伤害案里,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转账、掐脖子、被吴某反锁的全过程,认罪态度还算老实;第二宗故意伤害案里,他明知有人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依法认定为自首,两宗案子他都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第二宗案子里,他手持啤酒瓶和胶凳击打张某的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属于持械伤人,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综合考虑了第一宗的如实供述、第二宗的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同时也考虑了持械伤人和取保期间再犯等从重情节,两相抵扣之后,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刑事判决之外,公安机关还对第一宗案子涉及的500元钱色交易单独立了行政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何某嫖娼、吴某卖淫,两人的行为都违反了这条法律,各自面临着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理。那500元钱属于卖淫所得的非法收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吴某虽然在这起刑事案件里是被何某掐伤、需要救治的被害人,但这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她卖淫行为的独立查处,换句话说,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两种法律身份:在刑事卷里她是受害者,在行政卷里她是违法者,两本账分开算,谁也不替谁买单。
何某则为自己的两次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第一宗案子如果单独处理,他认罪认罚、没有前科、轻伤二级,完全有可能争取到拘役或者缓刑的结果,不至于真的进去蹲监狱。
但他偏偏在取保候审期间管不住自己的脾气,又在公园里把邻居打成了轻伤一级,这一下就把所有的从轻空间全部堵死了,两罪并罚,合并执行2年3个月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他的个人档案里从此留下了两条故意伤害的犯罪记录,以后找工作、贷款、子女考公务员政审都会受到影响。
而吴某虽然在这件事里被掐伤、受了皮肉之苦,但她自己也因为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理,那500元钱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