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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26年8月7日),陕西咸阳秦都区法院一审宣判张恒无罪。
法院认为,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正在实施的侵犯其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制止行为。
此前的2025年1月21日,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0名参与强拆人员均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法院认定,本案中,某某某等十多人在清晨6时驾驶轮式破碎机先后破坏被告人张恒家的院门、房门后,石某等人持防暴叉进入房间实施非法强制拆迁,被告人张恒及其父张三报在见到众多持械人员破门闯入的紧急情形下,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持自制长矛对闯入房间的非法拆迁人员实施反击,虽然造成石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恒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这条消息来得太晚——到今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张恒被羁押了两年九个月。这条消息又来得太及时——它让刑法第二十条,在陕西被激活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大法官有句被反复引用的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电影《第二十条》里,这句台词让无数人热血沸腾。
2024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8月,制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至2023年,全国有77名被告人被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这意味着77个人,在被起诉之后,终于被还了清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然而,在重庆的另一些判决里,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番景象。
“他做了淫乱的事,你也不能说他淫乱”
原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在审理何某某诉媒体名誉权案时,说了一句足以载入“司法奇谈”史的话:
“他有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呢,他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能叫他‘淫乱’。”
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李超说,他问了书记员,问了身边的人——他们觉得“淫乱”是骂人的话。至于《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刑法“聚众淫乱罪”的法律术语地位、何某某被法院自己认定的婚外情事实——全都不重要。词典只是“字面意思”,法官的判决要听“吃瓜群众”的“感觉”。
这不是判案,这是法官把自由裁量权、把法庭当成了法外之地。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赵志强,在二审判决书中更进一步,发明了一套“隐私保护论”:
“何某某的案涉婚外情……影响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但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因而与公共利益无关”;何某某的行为“属于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因而属于隐私”;“道德失范行为应受否定性评价乃至应负法律责任,但行为人并不因此而当然丧失隐私权和名誉权。”
这套逻辑荒唐至极——哪个坏人干了坏事愿意被人知晓?按照这个逻辑,强奸犯、抢劫犯的罪行“不愿为他人知晓”,是否也成了“隐私”?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更关键的是,何某某前妻李某是现役军人——破坏军婚是刑事犯罪,是国防利益和军队稳定的重大问题,赵志强法官却轻描淡写地将其归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德”。
两个判决,两种司法
在陕西,张恒案一审判决书写道:公民有权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十多人清晨持械破门闯入,被告人持自制长矛反击,虽然造成一人死亡,“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这里,它不是一句口号。
在重庆,李超和赵志强对何某某无原则、无政治底线、无法律底线的保护,无视破坏军婚的犯罪事实,无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民法典立法精神。他们用“隐私”包装淫乱,用“公共利益无关”阻断舆论监督,用“吃瓜群众”替代法律判断。
李超和赵志强甚至刻意隐瞒何某某的政协委员身份,刻意隐藏渝北区法院自己所做的保姆等多人指控何某某强奸的笔录,可以隐藏何某某与女检察官王某丹非法通奸生子、女教师何某与王某丹破坏军婚等事实。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喊了这么多年,在重庆,法却向“淫乱”让步,向“失德”低头。
一个是“正当防卫”被激活,一个是“枉法裁判”被纵容。同样的法治天空下,两套截然不同的司法逻辑,不得不让人追问:究竟什么样的“不法”,才配被“法”拒绝让步?(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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