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强|文
2026年5月11日,宋瑞艳收到了来自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果园法庭的传票。
至此,这起横跨13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再生诉累。
此次诉讼的核心诉求为,原告郭荣清要求依法确认(2022)冀02民终2675号判决宋瑞艳所负债务系其与前夫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宋瑞艳作为第三人出庭。
根据(2022)冀02民终2675号判决书认定:
2012年2月28日,唐山市路北区惠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郭荣清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时间半年,借款月利率3.5%,到期本利一次性还清。
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金额4000000元,由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在两份合同签字处,盖有唐山市路北区惠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公章,其公司监事孙瑞娟个人名章,宋瑞艳个人名章,担保方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唐山海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徐爱亭个人名章。
同日,唐山路北区惠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郭荣清出具两张金额为2000000元的收据。
2012年3月2日,郭荣清通过一名案外人和其妻子王文华银行转账分三次向陈乃秋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3000000元;2012年3月5日,郭荣清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陈乃秋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1000000元。
一年后的2013年3月25日,郭荣清向宋瑞艳追偿欠款。
此民间借贷纠纷历经一审、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再判,再二审终审,至2023年5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宋瑞艳再审请求告终。
一审和重审的判决结果相同:唐山市路北区惠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瑞娟、宋瑞艳、徐爱亭、陈乃秋清偿郭荣清借款本金4000000元,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之后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
终审判决剔除了陈乃秋的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唐山市路北区惠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瑞娟、宋瑞艳、徐爱亭、清偿郭荣清借款本金4000000元。
理由是,不能认定陈乃秋为涉案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不能证实陈乃秋在涉案款项发生时将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惠丰公司和宋瑞艳使用。
截至目前,宋瑞艳作为唯一被执行的清偿贷款的连带责任人,其退休工资账户已被按月强制执行,其名下一套住房被法院查封。
根据郭荣清最新的起诉书显示,到2024年9月30日,这笔民间借贷未履行金额已达1450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除徐爱亭未有异议外,其余相关机构和第三人均提出不同意见。
唐山市路北区惠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孙瑞娟、宋瑞艳、徐爱亭之间不存在挂靠、借照关系,第三人擅自在格式借款合同以及收据上加盖公司公章属于私自冒用行为。
其法定代表人王兆燕曾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其持有的49%的唐山惠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但因第三人未按照约定缴纳入股资金2450万,第三人未成为公司股东,所签协议并未履行。
第三人孙瑞娟是公司监事,宋瑞艳为公司员工。
宋瑞艳否认与公司存在挂靠,借照行为。
孙瑞娟认为,自己与郭荣清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
根据相关工商登记显示,截止到2025年4月24日,唐山市路北区惠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出现孙瑞娟、宋瑞艳和徐爱亭的名字。
最终的法院判决显示,无论一审,重审还是终审,均认定了孙瑞娟、宋瑞艳和徐爱亭合伙经营唐山惠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的事实,并判定三人按比例承担债务。
但这个比例究竟是多少,最终未获得法院认定。
目前,宋瑞艳认为她作为公司员工,不应该承担此次借款的连带责任人,其试图通过多种渠道投诉希望唐山中院启动院长纠错程序,至今未果。
宋瑞艳也曾经在庭审中提出,认为郭荣清是唐山市国税局干部,其妻子王文华是交通银行员工,二人作为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放贷行为、非法经营罪。
宋瑞艳申请法院调取王文华、郭荣清的银行流水,终止案件审理并将本案证据线索与案件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遗憾的是,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调取王文华、郭荣清的银行流水没有任何必要,如果第三人宋瑞艳认为王文华、郭荣清涉嫌违法犯罪,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与本案无涉,对其调取证据申请及移送案件的要求,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部分进入司法程序的判决书显示,郭荣清夫妇所涉及的民间借贷金额巨大,判决时间大多聚集在2014年到2019年之间,不仅涉及到普通人,还有公职人员和大型房地产公司,期间,既有出借,也有借入。
根据一起借贷案判决书中的自述:
2014年5月10日,被告王文华以王兴王文华之父)名义与唐山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屈振明,签订借款合同,享有债权850万元,该案已在乐亭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67050元。
2014年11月1日,被告王文华以王兴周名义与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苑英龙,签订借款合同享有债权4439万元,该案已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357790元。
2014年7月16日,被告王文华以唐山市汇源友谊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常怀宇名义与唐山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屈振明签订借款合同,享有债权680万元,该案现已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8400元。
粗略计算,其有判决的借贷金额本息已逾7000万。
宋瑞艳的举报至今未被唐山有关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