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6〕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进一步明确全区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种类,切实做好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
本《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通知》(内政办发〔1988〕118号)、《内蒙古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告2009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名录》(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告2010第1号)同时废止。
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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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