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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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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市快报橙柿互动8月15日报道,日前,刘念(化名)向记者反映,其丈夫邢志(化名)在深圳某公司做程序员,2026年4月23日,猝死在厕所内。
随后,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理由是,邢志工位在11楼,打完卡后去了2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到了单位,也打了卡,就因为内急,先去了最近的厕所,没有先到工位,也没有先工作,猝死后就无法认定为工伤,真的无法想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如何理解“工伤”二字,又是如何做出无法认定工伤决定的。
报道称,经视频监控与现场查验,4月23日8时56分,邢志驾驶车辆进入负2楼停车,9时步行至电梯厅询问值班安保2楼卫生间位置,1分钟后,其到达卫生间一直未出,直至11时28分被发现失去意识躺坐在马桶上。
也就是说,邢志从进入公司到发现其猝死的两个半小时时间里,并没有离开公司去办其他事,而是猝死后没有被发现。而其步行到电梯厅,没有直接去11楼自己的工位,也不是去干私活、办私事。他询问值班安保去2楼卫生间的位置,也可以说明是内急了,来不及先到工位了。
要知道,内急是每个人的正常生理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到了单位先去卫生间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因此就认为没有进入工作岗位、没有到达指定工位,不算是工伤时间,出了事就不能认定工伤,这叫什么逻辑。
难怪网友要追问,难道邢志去公司,就是为了上厕所吗?难道邢志家穷得连上厕所的地方也没有吗?不然,怎么可以这样认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是从空间概念上对工伤认定做出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在上下班途中猝死等能否算工伤,但也间接回答了上下班途中属于“上班时间”。
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则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这是在时间概念上规定了工伤的认定,亦即只要是上班时间,猝死就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就可以视同工伤。
对邢志来说,他已经来到公司并打卡,只是因为内急还未来得及走到工位上,视作上下班途中总可以吧?而上下班途中是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那么,猝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什么不认定邢志为工伤呢?其依据是什么呢?难道必须在工位上或工作期间吗?这样的认定方式,不仅僵化,而且违法,更是无情。
实际上,像程序员这样的工种,虽不像矿山企业等,职业病比较容易判别,但是,如果对所有程序员进行一次摸排,职业病现象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不同的是,矿山等的职业病,可以通过仪器检查出来,程序员主要表现在精神上,难以用仪器直接检查出来,而要通过日常生活才能反映出来。而像邢志这样的,可能就是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职业病,包括容易猝死。
因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也明确指出,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从这项规定来看,邢志的猝死,也可以与工伤有所关系。
回到网友的追问上来,对于邢志这样的程序员来说,再怎么说,也不可能为了上厕所,特地跑到公司来吧,当然是来上班的。到了公司,就因为内急还没来得及去到工位就猝死,有关方面为什么要为难死者及其家属呢?为什么不能从关心的角度去实事求是地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呢?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专门规定,员工只要到了单位,就不允许上厕所,而必须下班或休息时间上厕所。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邢志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就可以认定。
据悉,刘念已经为丈夫的工伤认定申请了行政复议,相信上级行政机关能够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与判断,认定邢志为工伤的。不然,刘念还得通过司法手段维权,太耗时间和精力,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为难死亡职工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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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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