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钻石华府小区地下车库发生于2024年11月的一起车辆碾轧致人死亡事件,引发关注。8月下旬,南都N视频记者走访事发小区,多方采访。
南都N视频记者了解到,2024年11月20日,被害人覃某某因醉酒从电动车后座摔下,横卧车道。当日20时许,陈先生进入车库下坡停车,前进约7米时碾轧到覃某某,后覃某某不治身亡。车辆驾驶人陈先生相关方面称,事发时车辆速度只有6km/h,但醉酒男子处于视野盲区,其驾车经过时未能注意到。
2026年1月,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先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具有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先生不起诉。对此,8月18日,陈先生相关方面向南都N视频记者表示,相对不起诉并非其追求的结果。尽管未被实际追究刑事责任,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认定对其公务员身份及职业生涯构成了直接影响。
目前,陈先生不服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其申诉的通知,已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申诉相关材料。8月22日,陈先生方面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21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找陈先生了解事发情况。
事发小区地库入口。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摄
事发车库已安装反光镜
根据武宣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1月26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2024年11月20日20时许,陈先生驾车从禄新镇政府返回钻石华府小区。车辆驶入地下车库入口坡底后右转弯,向前行进约7米时,碾轧了从电动二轮车上摔落后侧卧在车道中的覃某某。
陈先生感觉异常后立即停车,后用千斤顶顶高车辆减轻伤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案发后,陈先生赔偿被害人家属257634.93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系被车辆碾轧致左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0.09mg/100ml。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视区域鉴定意见载明:驾驶人陈先生,事发时驾驶证照齐全,所驾轿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信号等安全技术状况经检验全部合格。事发时车速约为6km/h。
实验人员驾驶车辆在模拟实验条件下,当车辆驶入通道超过右侧墙体约1至2米时,坐在驾驶室位置通过右前窗玻璃可以观察到右前侧地面的假人;随后继续右转行驶,假人逐渐被后视镜及右A柱遮挡,直至碰撞前驾驶员均无法再观察到假人。
对于这一鉴定意见,陈先生方面提出质疑:首先,行驶轨迹不符。陈先生方面指出,鉴定意见设定的实验条件是车辆“直行超过右侧墙体1至2米后再转弯”,而事发时陈先生车辆的行驶轨迹是“超过右侧墙体后即带斜度右转”,二者转弯时机存在至少1米的差异。
陈先生方面认为,在视线盲区判定中,几厘米的位置差异都会导致可视性的显著变化,鉴定前提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次,时间窗口不足以完成判断。陈先生方面认为,即便完全采信鉴定意见的设定条件,按6km/h车速计算,车辆行驶过1至2米的可见区间仅需约0.6秒。在需要观察前方柱子的情况下,该时间不足以完成向右转头观察的动作。
事发后,陈先生自行购入长条抱枕进行实验。根据其提供的文件记录,24辆随机、不知情的小区通行车辆按常规路线行驶,全部未发现与被害人姿态、位置基本一致的抱枕,均碾轧通过。
2026年8月下旬,南都记者来到事发车库。有小区业主向南都记者表示,在上述事故发生后,车库入口安装了两块反光镜,并贴上“慢行”的相关标识。
至于入口转弯轨迹,南都记者观察发现,多数车辆在下坡还未结束时便开始转向。以右拐为例,多数车辆右前轮的痕迹距离墙体不到1米。上述业主也表示,从驾驶习惯来说,大多数司机不太会将车开至离墙体1-2米时才转弯。
大部分车辆右拐车痕距离右墙不到一米。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摄
来宾市检察机关已介入
据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先生“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具有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先生不起诉。
2026年2月28日,陈先生不服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5月18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予审查结案。
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检察院进一步阐述了认定理由:陈先生“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坡底处未能履行应有注意义务,在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驶入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后行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
陈先生方面表示,相对不起诉并非其追求的结果。尽管未被实际追究刑事责任,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认定对其公务员身份及职业生涯构成了直接影响。目前陈先生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
陈先生方面坚持主张本案属于《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结果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其主要理由包括:被害人重度醉酒后躺卧于车库行车道,该情形远超社会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同行人赖某某违规搭载,在被害人摔倒后未履行移离、警示、看护义务即离开现场,是危险源的创设者等。
2026年5月,陈先生不服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其申诉的通知,已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申诉相关材料。南都记者了解到,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6年6月给予回复,表示将在三个月内答复办理进展或办理结果。
8月,南都记者联系到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其表示不便透露案件内容,《不起诉决定书》已交给当事人。
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覃某某侧卧在车道是极度危险的事,驾驶人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很难预设该情况,并及时进行反应,“比如说横穿马路的行人、躺倒在视线盲区处的醉汉,这些道路安全的风险是否过多地转嫁给了驾驶员?”
关于驾驶员注意义务,有检察院的专业人士向南都记者指出,我国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设定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为车辆是“铁皮”,对行人安全负有更大责任。即使行人有过错,驾驶员仍有义务观察前方路况并避让障碍物。
该专业人士也提到,侦查实验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或参考性材料,主要功能是情景还原,为办案人员提供参考,但绝不会仅凭一份侦查实验报告就得出唯一性结论,“具体情况还是要查阅完整卷宗才能得知”。
就此案,该专业人士提醒称,喝酒勿过量,停车场行人勿随意躺卧,同时驾驶人在地库等昏暗区域应格外注意观察。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发自 广西来宾 记者 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