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高速发展,直播带货、外卖点餐、社区团购等已深度融入市民日常生活。然而,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利用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通过虚构交易数据、伪造销量口碑、夸大商品品质、冒用权威荣誉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决策,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针对这一问题
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
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典型案件
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徐闻县某餐饮店虚假宣传“龙虾球”案
2026年3月12日,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的“龙虾球”菜品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该菜品所用半成品原料实为“仿龙虾球风味鱼丸”,并不含龙虾成分。当事人陈述其经营以堂食为主,线上平台基本无该菜品实际销售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霞山区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9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收银台上摆放的菜单标注有“湛江市最具有人气口碑的餐厅”“年销量200000份+”“CCTV展播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字样,门口招牌亦标注“CCTV展播品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任何证明材料。经查,该菜单自2026年1月15日起使用,招牌自2025年8月15日起使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上述广告内容仅在该门店内发布,未在其网络订餐平台页面传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湛江市某网络科技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两家餐饮店在某外卖平台显示月售单量分别为“6000+”和“11800+”,但店铺后台无法提供相应销售订单数据。经查,该外卖平台运营商湛江市某网络科技公司将两家店铺的累计总销售量直接标示为月销售量,造成月销量虚高,构成虚构交易数据、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该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麻章区某餐饮店虚构原价案
2025年9月23日,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餐饮店在短视频平台宣传推广中存在价格标示异常行为。经查,该店自2025年9月1日起在短视频平台宣传标价393元和693元的套餐,并标示“直降344元”“直降509元”,以“超值价”49元和184元进行销售。但该店店内未设置任何价目表或菜单进行价格公示,且宣传中标注的“原价”393元、693元从未在店内公开标示,亦从未产生过该价格水平的真实交易记录。该店在2025年9月1日前的实际交易价格及店门前招牌标示价格均为49元/位,与其宣传的“超值价”49元一致。该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来源:湛江日报(记者林良锋 通讯员陈燕玲 郑成煌)
编辑:马栩杰
审核:林小军 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