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在韩国杀害同国籍同学并肢解遗弃尸体的中国公民郑某(31岁)的个人信息被韩国警方公开。
韩国庆尚北道警察厅当地时间1日上午9点在其网站上公开了郑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和照片。公开期为自9月1日起30天,至9月30日结束。
根据警察厅公布的信息,该名嫌疑人韩文姓名为정창성(音译为郑昌盛,Zheng Changsheng) ,年龄31岁,为中国籍大学兼职讲师。
韩国警方公布的郑某个人信息
这是庆北警察厅自7月16日公布“庆山朋友杀人案”嫌犯郑在焕(韩国籍,24岁)的信息以来,再次公开嫌犯的个人信息。
韩国庆北警察厅8月31日召开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决定从9月1日起公开庆山中国女留学生遇害案嫌疑人郑某的姓名、年龄及正面照片。
警方表示,委员会综合考虑了案件的犯罪手段残忍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现有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公开信息所具有的犯罪预防和公共利益价值,最终作出公开决定。
据悉,韩国法律允许警方在部分重大犯罪案件中,在嫌疑人尚未被法院定罪前公开其个人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已经被认定有罪。身份公开主要服务于公众知情、犯罪预防和社会安全等公共利益,同时需要满足犯罪性质严重、证据较为充分等条件。因此,报道时仍应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者”,而不能直接称为“凶手”。
郑某案发后曾有戴口罩、穿女性服装等行为,警方认为公开其真实面貌有助于公众识别其身份,具有一定的警示和犯罪预防作用。相关信息自9月1日上午9时起在庆北警察厅官网公布,持续30天,至9月30日结束。
郑某于20日晚10点30分左右被监控录像拍到身着异性服装离开住所 图据韩联社
从韩国警方的判断来看,这起案件同时具备受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恶劣、嫌疑人涉嫌实施多项犯罪以及已有一定证据基础等特点,因此最终达到了韩国重大犯罪嫌疑人信息公开的门槛。
8月20日,韩国庆尚北道庆山市一名25岁的中国籍女留学生在下良邑住所内遇害,警方随后确认其同为中国籍的大学讲师郑某涉嫌杀人。警方调查认为,郑某涉嫌杀害受害者后损毁遗体,并将遗体分别遗弃在庆州、京畿道军浦等地;案发后,他还涉嫌以受害者身份进行伪装、穿女装前往东大邱站,并关闭受害者手机,同时向警方虚报受害者“失踪”,试图干扰调查。
郑某于8月25日被警方拘捕,目前被以杀人、尸体损毁、诱拐、遗体隐匿及以欺骗手段妨碍公务等5项罪名追究,具体作案动机及双方关系仍在调查中。
来源:红星新闻
延伸阅读
韩国警方公开嫌疑人姓名照片,中国对恶性犯罪嫌疑人“保护”太过了?
【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据韩联社报道,当地时间9月1日,韩国庆北警察厅公开了中国留学生遇害案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和年龄。郑某名为郑昌成(音译),31岁,其个人信息将在庆北警察厅官网公示至10月1日。
消息传回国内,舆论的走向耐人寻味。不少人对照国内通报里千篇一律的“赵某”“张某”发出疑问:为什么在韩国,警方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公开严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和年龄?而在中国,即便面对极其恶性的案件,公众往往连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照片都很难看到?
韩国法院对涉嫌杀害中国留学生的嫌疑人签发拘捕令 图据韩媒
这种情绪并非不可理喻。许多案例中,受害者的遭遇极端凄惨,而加害者的姓名与面孔却可能缩在一个“某”字后面。
公众的知情欲和对震慑效果的期待,乃至对受害者家属的共情,都指向一个朴素的诉求,让恶行与恶名对等。何况韩国警方也给出了务实理由,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证据充分、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才决定公开嫌疑人身份信息。
然而朴素的价值观和现行的法律原则之间,确实存在门槛。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周弋博律师表示,对于已经到案、处于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我国目前没有类似韩国那样“因犯罪重大而主动向公众披露身份”的专门立法。当然,对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公众关注度极高的案件,侦查机关有时会发布案情通报,但在通报中通常仍会隐去真名,或仅使用“吴某凡”之类来替代。
韩国现行的《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等身份信息公开法》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满足全部条件时,可以公开嫌疑人的脸部、姓名、年龄:属于特定严重犯罪,且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损害;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公开仅服务于保障公众知情权、防止嫌疑人再犯、防范未来犯罪等公共利益目的;嫌疑人不属于未成年人。
那中国是完全不公开嫌疑人照片吗?周弋博律师否认该说法称,这是个常见误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进一步明确: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年龄、户籍等,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
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中“公开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法定场景是“在逃追捕”——人抓到了,通缉令的使命就结束了,公开的基础随之消失。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判有罪,其信息能被公开吗?周弋博律师表示,此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还是倾向于公开被告人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就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对关于公开裁判文书建议的答复》一文也载明:根据真实性原则,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实名公开,不仅是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所应付出的代价,也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特别是对一些暴力型犯罪、侵财型犯罪案件,实名公布被告人的姓名,可以增强公民今后的安全防范意识。
据媒体报道,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就曾依法公开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为何中韩两国在公开严重犯罪嫌疑人信息方面的做法存在这种差异?周弋博律师称,根本原因在于两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遵循程度,以及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价值平衡点的不同。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强调“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对审前信息的公开持极为审慎的态度,以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同时,也能一定程度避免信息公开后引发“舆论审判”并妨碍司法公正。
韩国则在满足特定条件(如罪行极其严重、证据充分确凿、符合公共利益等)时,允许在侦查阶段公开嫌疑人信息,其价值天平更倾向于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安全,也能在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后,一定程度上回应公众焦虑。
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周弋博律师表示,对于韩国的模式而言,在证据充分的极端恶性案件里,公众知情权和犯罪预防需求可以合法地压倒嫌疑人的人格利益;与之对应的代价是,一旦抓错人,这张脸收不回来,对当事人名誉的杀伤是不可逆的。
对于中国的模式而言,能最大程度降低了“未审先判”的风险,避免了对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不可逆伤害;与之对应的挑战是,在侦查阶段,公众面对恶性案件时常常“看不见人”,客观上给谣言和猜测留下了空间。
需要明确的是,两种制度在一条底线上是高度一致的——无论官方是否公开嫌疑人身份,“媒体和公众不能越过法律去进行舆论审判”这条线都不能碰。
韩国法律明确,即便官方公开了嫌疑人信息,公众扩散其家人及周边人物信息,仍可能构成名誉毁损罪等刑事犯罪。我国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不允许以“正义”之名扩散无关者信息——嫌疑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面部图像和生活介入,依法不得披露报道。
简而言之,中国现行制度实际上逻辑相当清晰:人在逃,为了抓捕可以公开。已经定罪,为了司法公开和社会监督可以实名。唯独人在案、尚未定罪的阶段,原则上尽量不让公众知道“他是谁”。
这套制度把“防止错杀”的风险压得很低,却也把“重大公共利益例外”出口收得很紧。
或许有必要讨论的是,倘若真有极端恶性犯罪、证据高度充分、已经排除未成年人因素、确有公共安全或防止再犯需要,并经过审查后,可以允许在审判前有限公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