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山西一男子到肉铺店买肉相继杀害3人,引发广泛关注。目前,该案一审尘埃落定,该男子被判处死刑。
噩耗——
女子接父亲电话获知母亲和表哥遇害,开车3小时回家奔丧
该案致3人遇害,其中一人姓李,另两人均姓高,系姑侄,他们都住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西上庄村。
这对姑侄中,遇害的高女士62岁,侄儿高先生47岁。
遇害者遗像
高女士的女儿张倩(化名)介绍说,多年前她嫁到河南新乡市,娘家有父母和两个哥哥,母亲高女士是环卫工人,每天清晨很早就要起床上班,自己几乎每隔一两天就要给母亲打电话嘘寒问暖。
张倩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说,2025年9月4日中午,她下班后回家煮饭,然后像往常一样给母亲打电话,“电话打通了但一直无人接听,后来我给父亲打电话,开始还是没有人接,后来他接了,他说母亲和我表哥也就是高先生遇害了。”
惊闻噩耗,张倩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挂断电话,她和家人立即开车往老家赶,大约3小时后他们到达老家一殡仪馆,她看到了母亲和表哥,不禁失声恸哭。
她告诉记者,后来她了解到,事发当天上午11时左右,母亲打扫完卫生后下班,这时表哥驾车路过那里顺带捎母亲回家,“他们路过一家肉铺店时母亲下车去买肉,没想到他俩竟遭杀害,案发肉铺店距我们家大约有500米远。”
案发的肉铺店
起诉——
男子肉铺店杀害合伙人报警,等警察时又相继杀害两人
山西省晋城市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比较完整地还原了案发经过。
凶手王建忠,55岁,与3名遇害者均系同村人。
检方指控称,多年前,王建忠与同村人李某合伙在当地西上庄村共同租房经营生鲜肉店,两人轮流卖肉,案发当天上午11时左右,王建忠到该店买肉,正在卖肉的李某将刀递给他,让他自行割肉,此前王建忠因与李某有矛盾,加上自身经济和健康压力,情绪不佳,产生杀害李某的想法,随即用刀捅刺李某脖子,李某奋起反抗,王建忠将他压在身下,持店内菜刀行凶,致其当场死亡。
检方还指控说,王建忠杀害李某后拨打110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过程中,此时高先生驾车载着姑姑高女士路过该肉铺,高女士下车走到肉店门口打算买肉,王建忠让她离开。他俩准备离开时,王建忠突然返回肉店持刀到高先生所驾车辆左前门处,隔着车窗朝他脖子处捅刺一刀,之后又绕到该车右侧,打开副驾驶车门朝高女士身上捅刺。高先生被捅后从车内下来,跑至附近便利店门口身亡,高女士在送往附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起诉书还称,王建忠作案时精神状态为抑郁发作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认为,王建忠故意非法剥夺3人生命,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他杀害李某后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在警察到场前又连续杀害2人,与他先后实施的行为性质相同,他报警后又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条件,不属于自首。他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他杀害3人,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死刑。
索赔——
遇害的高先生系独子,七旬父亲是残疾人,3家索赔逾600万
张倩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遇害的表哥高先生在家是独子,未婚,生前做二手车生意。
她说,表哥父亲也就是她亲舅舅今年74岁,残疾人士,“表哥出生才几个月,母亲就离家出走了,他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后来爷爷奶奶相继离世,如今他遇害了,他那年事已高的父亲怎么办?”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遇害者李某家人请求判令王建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201.6339万元,高女士家人请求判令王建忠赔偿交通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高先生家人请求判令王建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3名遇害者家人共索赔逾600万元。
法律文书内容截图
判刑——
凶手方面辩称有自首情节遭否定,一审被判死刑已提起上诉
2026年6月16日,晋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王建忠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他有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的行为。
他的辩护人认为,王建忠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该案系激情犯罪,具有特殊性。
同时认为,王建忠与被害人李某系合伙关系,无深仇大恨,案发当天仅因割肉这一琐事触发矛盾,王建忠长期积压的精神压力瞬间爆发,并非有预谋犯罪,案发前他精神状态异常,他患有干眼症,身体长期不适,案发前两个月曾因抑郁自杀未遂,有明显的精神抑郁症状,对自身行为控制力明显减弱,他无违法犯罪前科,该案犯罪系长期身体病痛、经济压力、精神抑郁多重因素叠加下一时失控导致。
还称,遇害者家人索赔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为49959.5元,王建忠及家属已支付3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各5万元,总计15万元。
晋城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王建忠和被害人李某同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村居住,案发前两人合伙在该村共同租房经营生鲜肉店。2024年,李某提出自己愿意退出,将肉店交由王建忠一人经营,此事后来出现反复。王建忠因此心有不满,加上自身患有干眼症,以及感觉经济紧张、生活压力大等因素,案发前两个月王建忠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症,2025年7月12日,王建忠超剂量服用抗抑郁药物,被家人发现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4天。自此之后,王建忠因健康原因未实际参与肉铺店经营。
案发当天,王建忠杀害李某后拨打110报警,等待民警到场过程中,被害人高先生驾车拉载被害人高女士到达现场附近,高女士下车走到肉店门口时,王建忠称自己杀了人,让他俩赶快离开,见两人行动迟缓,王建忠随即返回店铺,持刀将他俩杀害。
高女士女儿张倩还告诉记者,当时王建忠杀害李某后于上午11:31报警,母亲和表哥的遇害时间是上午11:34左右,而案发现场离西上庄派出所车程不足10分钟,当时民警尚未抵达现场。
赵姓目击市民告诉办案人员,案发当天上午11:30左右,其路过该肉铺时听见店内有人喊救命,“我向店内看了一下,看到一男子正骑在另一男子身上拿刀在砍,我拨打110报警,当时砍人男子穿着蓝色上衣。”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上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现场图片证实,该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赶往现场处置,途中又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得知王建忠报警称他在西上庄杀了人,民警到场后看到王建忠在该肉铺店门口等待,民警上前将他抓获归案。
晋城市中级法院认为,王建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该法院同时认为,王建忠报警后并未停止犯罪,反而继续实施同种性质的严重犯罪,表明他犯罪意志尚未终止,也未形成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控制的真实意思,其后续行为已经否定了先前报警行为所体现的投案性质,故其最终被到场民警抓获,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定条件,王建忠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所提他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建忠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他虽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判处王建忠死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6年8月18日,晋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称,王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作案刀具3把予以没收,分别赔偿3名遇害者家属丧葬费约5万元。
据介绍,一审宣判后,王建忠提起了上诉,认为判刑过重,3名遇害者家属就民事部分也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