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律师费纠纷。原告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告是他们的前当事人堵女士。律所帮堵女士打赢了一场一审败诉的房产纠纷,让她拿到2600万元赔偿。按合同约定,堵女士应付8%的风险代理费,合计200余万元。可她只付了30万就失联了。

律所一气之下把她告了。

这起事件的源头要追溯到更早。堵女士帮开发商卖了120套房子,本该赚2200万元佣金,结果一分没拿到。她把开发商告上法院,一审输了。走投无路之下,她找了一家律所,签了风险代理合同。所谓风险代理,就是官司打不赢律所一分钱拿不到,打赢了按约定比例收费。结果案子发回重审后惊天逆转,堵女士不仅拿回2200万,还额外拿到400多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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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万到手后,事情就变味了。

堵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8%的收费比例过高,远超行业常规标准。律所则坚持认为,双方白纸黑字签了合同,现行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就该按约定履行。

8%到底高不高?

按照司法部等部门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风险代理收费有明确的法定上限:1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8%,100万至500万元部分不超过1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1000万至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9%。堵女士获赔2600万元,8%的费率没有越过9%的法定红线。从法律层面看,这个约定合法有效。

但合法不等于没有争议。堵某一方提出,北京原有的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已经废止,8%的比例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实有权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实际工作量等因素,对过高的律师费进行调整。曾有案例中,法院将2400万元的风险代理费“酌定”为75万元。

可问题是,堵女士的案子不是普通案件。一审败诉后翻盘,律所付出的精力和承担的风险不言而喻。有评论一针见血:“风险代理本身就是一场双向约定,律师要承担败诉一分钱拿不到的风险,委托人则在胜诉后按比例付费。双方白纸黑字签下8%的代理合同,这个比例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本身具备法律效力。”

堵女士的另一个选择更让人难以接受——只付30万就失联

《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律所依约代理并赢得诉讼,堵女士就负有支付剩余律师费的法定义务。胜诉后失联并不会改变债务性质,律师费是合同之债,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感谢费”。即便堵女士缺席,法院仍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她到手的2600万就是现成的执行标的。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无最终判决。但舆论场上的讨论已经炸开了锅。有网友直言:“律所全程付出大量精力办案,最终帮当事人拿回两千六百万赔偿,可对方拿到巨款之后只付三十万就失联,反过来指责律师费太贵,这种事后反悔的行为实在缺乏契约精神。”

也有人替堵女士鸣不平:“200多万确实太多了,律所凭什么拿那么多?”

两种声音都有道理。但有一个问题绕不过去:如果觉得8%太高,当初为什么要签?签了合同、打赢了官司、拿到了钱,然后反悔失联——这到底是觉得收费不合理,还是压根就没打算履约?

风险代理模式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让请不起律师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律师承担了败诉拿不到钱的风险,当事人享受了胜诉后的收益。风险与收益对等,这是契约精神的基本逻辑。如果胜诉就履约、败诉就一拍两散,那风险代理就成了对律师的单向赌博。

你觉得200万律师费该不该付?8%的风险代理比例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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