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母亲去世后,1963年出生的孙先生已奔波6年,他希望涉事的医院、医护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

他解释,母亲的死因,与河北邯郸市第一医院滥用呼吸机有关。医院以《气管镜知情通知书》代替《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掩盖过度医疗的风险,诱导家属在患者不需要呼吸机的情况下,签字同意。

他将医院诉至法院,历经二审,确定医院承担80%责任。两名涉事医生被吊销医师执业证。

在涉事医生复议过程中,孙先生获取了邯郸市卫健委的询问笔录,发现医院长期使用《气管镜知情通知书》代替《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2025年11月开始,他向邯郸市卫健委申请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但至今无果。

医院病逝——

88岁老人因肺部严重感染离世

家属:医院违规使用有创呼吸机所致

2020年6月5日,时年88岁的张女士因“发热三小时”,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发热待诊,肺炎?老年性痴呆;脑积水”,后经诊断,确诊为“轻度肺炎”。

6月25日,经X光片检查,发现张女士左肺不张,考虑痰栓塞转至医院呼吸二科,做支气管镜灌洗。7月3日,医院使用有创呼吸机辅助张女士呼吸。两三天后,孙先生和家人沟通后,自行拽掉了呼吸机。

“我妈当时各项生命体征比较正常,呼吸机噪音比较大,导致陪床的家属无法睡觉。”孙先生回忆,拽掉呼吸机后,母亲的自主呼吸正常,病情稳定。

7月中旬,医院再次为张女士使用有创呼吸机,此后张女士无法脱机(脱离呼吸机)。7月下旬,张女士肺部相继感染嗜麦芽窄食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曲霉菌等多重耐药病菌。8月20日,她因生命垂危转入ICU治疗

8月25日,张女士因肺部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重症肺炎死亡。

“医生第二次给我妈上呼吸机时,理由是养肺。”孙先生认为,医院在血氧、血气等指标无异常的情况下,为其母使用了有创呼吸机,涉嫌过度医疗,且无视设备风险性。他回忆,母亲去世前,他曾联系北京某知名呼吸专家远程视频会诊。

“专家说,有创呼吸机对老年人可能存在致命风险。8月20日,我妈病重转ICU,大夫让我签《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称有创呼吸机存在风险性。这些事让我意识到,呼吸二科在未经我们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给我妈使用了有创呼吸机治疗。”

司法鉴定——患者死亡与自身原因、医方过错均有关

医方过错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2022年7月前后,孙先生决定起诉邯郸市第一医院。7月22日,丛台区法院就“医院对张女士诊疗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宜,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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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相关内容截图

2023年2月26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提及,在医方无有关脱机的相关检查和脱机过程中病情变化的描述的情形下,根据患者方陈述及呼吸科专家会诊情况,认为患者在2020年7月13至7月16日期间的脱机是成功的,医方应行气管插管拔出和停用呼吸机。

“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分析”显示,张女士自身免疫力低下,与其在持续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后继发院内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再次发生重症肺炎,引起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为患者行抗炎、吸痰、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病情好转,在7月13日、7月14日行间断脱机,说明病情明显好转。但医方存在脱机处理不规范及无指征的条件下,继续(或再次)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过错,为患者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原因,与其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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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鉴定意见

综上,邯郸市第一医院对张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女士长时间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医院存在双重形式过错,承担80%的损失

医院申请再审被河北省高院驳回

丛台区法院2023年9月18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邯郸市第一医院虽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结合本案案件事实,酌定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张女士家属孙先生损失的70%,共计23万余元。

对此,孙先生不认可,选择上诉。他表示,在一审法院判决前,他曾就医院呼吸二科未告知有创呼吸机风险一事,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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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司法鉴定书补充鉴定说明

根据2023年4月的《补充鉴定说明》显示,呼吸机属于特种医疗设备,使用呼吸机应征得患者及家属书面签字同意。但病历资料中,没有患者使用有创呼吸机期间的《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应认为医方未向患者及家属履行告知义务,未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书面同意。

2023年12月25日,邯郸市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其中,对《补充鉴定说明》进行了确认。认为,一审法院对《补充鉴定说明》未予评判论述,致使医方赔偿比例偏低,难以起到警示作用。《补充鉴定说明》证明,医院违反规定怠于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也属于医疗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风险提示是保障患者享有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从程序上保障与监督医疗质量的外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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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说明》证明,医院违反规定怠于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也属于医疗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基于此,医院存在双重形式过错,结合医患双方的过错或病情等实际情况,以及对过错的警示等综合考量,医方的赔付比例确定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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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对此,邯郸市第一医院不服,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11月26日,河北省高院认为医院承担80%损失,并无明显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后续追责——

两名涉事医生被吊销执业证后申请复议

家属:违规代替知情同意书疑并非孤例

在法院胜诉后,孙先生继而向邯郸市卫健委投诉了涉事医生郭某、闫某。

2024年7月29日,邯郸市卫健委出具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闫某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机械通气医疗风险;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为患者张女士进行脱机及继续(或再次)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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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截图

郭某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为患者张女士进行脱机及继续(或再次)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他们申请了行政复议,我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得以看到卫健部门的调查案卷。”孙先生说,询问笔录显示,涉事医生称,相关科室使用《气管镜知情通知书》代替《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是惯例,“他们想让我同意撤销行政处罚,称可以让医院给我赔偿,我不同意。后来,行政复议被中止了,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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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相关问询笔录截图

录音显示,一名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称,事情已经到这个地步了,看怎么把这件事圆满地解决了,“再怎么着,事已经出了。如果说,院方有这个心意,你们说个数,肯定不是几十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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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显示,涉事医生称,按规定,使用有创呼吸机前,应签署《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相关《询问笔录》显示,涉事医生称,按规定,使用有创呼吸机前,应签署《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气管切开和气管镜检查与机械通气操作不同,并发症和风险告知内容不同,不能替代通气知情同意书。

另一名涉事医生称,本科室以往一直使用《气管镜知情通知书》代替《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从未使用过机械通气同意书。

事件进展——

市卫健委:建议提交正式材料

市司法局:复议中止是因情况特殊

孙先生解释,对涉事医生的投诉,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为了搞清对错,“医院赔偿的26万余元,我全额捐献给了慈善机构。”投诉至今,他称遭到了不少人非议、攻击,为此花费了大量精力,“法院已经立案了多起造谣诽谤诉讼,有的名誉侵权案件判决赔偿后,我也将钱款捐赠给了慈善机构。”

孙先生说,自己的较真是因为怀疑。医生在病人不需要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设备,是不是为了科室创收?“他们知道设备的风险性,也知道要提前征得家属同意,为什么还要隐瞒?又为什么用《气管镜知情通知书》代替《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根据聊天记录显示,2025年11月下旬,孙先生向邯郸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反映了相关问题。

2026年9月,邯郸市卫健委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刘某对孙先生表示,他不记得相关投诉了,建议孙先生向市卫健委递交正式材料,由市卫健委分派后,他们该调查调查。对此,市卫健委原负责人李某表示,他已调离,不负责此事了,“他们该查就查,建议联系刘某。”

关于孙先生的投诉,邯郸市卫健委是否调查?其结果如何呢?9月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市卫健委原负责人李某,对方挂断电话。市卫健委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刘某表示,他在处理此事,但建议联系办公室了解情况。

涉事医生提出行政复议后,是否仍处于复议中止程序?记者联系到邯郸市司法局原相关科室负责人王某,他说,这件事确实很久了,年初他调离相关处室时,该事件仍处于复议中止状态,情况比较特殊。记者联系到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有些档案可能已经归档,需查询了解后回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