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刘宜昕

1月16日,记者从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信息获悉,“柴怼怼”因商业诋毁案,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3月30日,柴某某陆续在网络平台上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柴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上缴财政。

根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柴某某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