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汇文学校初中部一位初二英语老师,因为在课堂上对学生说“我要是你们班主任,我要把你们折磨到死”“我很记仇的,中考之后把你们送到考场,从此我不认识你们”等言论,被家长曝光。有家长反映,这名老师还存在孤立个别学生的行为,导致孩子出现厌学、看到老师就干呕出汗等心理应激反应。
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发布通报:涉事教师已停职,将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校方承诺不会给学生“穿小鞋”,强调会保护学生权益。
事情走到这一步,舆论的关注点已经转向更深层的问题:校方这种处理方式够吗?师德违规的惩戒标准到底在哪?所谓的“从严处理”,能不能真正吊销她的教师资格?
先说校方的处理:约谈、承诺不穿小鞋,够不够?
校方承诺“不会给学生穿小鞋”,这本身没错。但问题是,这种承诺应该放在事发前,而不是事发后。法律上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出现这类言论,说明学校在日常管理和师德监督上存在漏洞,不是一句“我们会约谈”就能翻篇的。
停职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要看怎么“从严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列出了应当给予处分的十种情形,其中第五项是:“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在课堂上公然说“要把你们折磨到死”,这已经踩到了“侮辱、歧视”这条红线。
而且这名老师的言论还不止这一句。据家长反映,她疑似授意学生在考试中违规获取分数,说“考10分、20分、30分的同学最后都抄成七八十分,给班级做贡献”。这不光是言语问题,还涉及考试作弊的诱导,性质更严重。
按照处理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从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一直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具体给什么处分,看的是“情节轻重”。这名老师的行为已经造成多名学生出现心理应激反应,属于“造成身心伤害”,符合加重处分的情形。
那能不能吊销她的教师资格?
这要看后续调查结果。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说的是什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这句话和这名老师的行为高度吻合。如果在课堂上说出“折磨到死”这种话、诱导学生考试作弊、孤立个别学生导致其出现应激反应,这些事实查证属实,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影响恶劣”,最终面临撤销教师资格的后果。
至于“该不该给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是一个教育惩戒的尺度问题。处理办法的立法精神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不是一棍子打死。但如果情节严重到必须撤销教师资格,那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撤销后,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这意味着,一旦被撤销,这个人就永远不能再当老师。
这不是不给人机会的问题。教师这个职业有特殊性,站在讲台上,面对的是几十个未成年人。一个用“折磨”这种词来形容自己教学目标的老师,已经触及了职业底线。所谓的“从严处理”,底线就在这里:可以给人改过的机会,但前提是,他不能再站在那个讲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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