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脚踢成手指骨折,一巴掌呼过去重度耳聋……据南都报道,有小学生因在球场排队时违反秩序,被班主任踹了一脚,致左手小拇指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属于履行教师职责时的教育惩戒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家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另有案例显示,有学生被体育老师掌掴后耳聋,亦曾被警方认定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而终止调查,但两审警方均败诉。
教师维持秩序致学生受伤,到底是正常履行教育惩戒职责应该被免责,仅在教育系统内部处理,还是应当按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法律范畴内的教育惩戒行为,而不能一遇到师生之间的纠纷就以“惩戒是教育内部事务”敷衍了事。
按照2021年3月起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明确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校内公益服务以及不超过一周的停课等惩戒措施,同时对多次惩戒仍不改正情况,设置了从警告、严重警告直到高中阶段可以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同版本的规范中,明确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情况,都被明确认定为“变相体罚”。
不是只有造成身体伤害,才能彰显师道尊严,这个道理不仅老师要明白,治安层面的个案处置也务必更新认知。对照个案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规范层面的教育惩戒,从来没有将类似踢踹、掌掴等身体侵害行为列入其中,但为何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在教务管理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还是倾向于以“教育内部事务”“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的事由叫停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
要看到哪些是教育惩戒,哪些明确不是,而不是想当然按老黄历来处理。踢踹、掌掴学生,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就被退回教育部门内部处理,不光是让依法办案大打折扣,对教育机构而言同样可能是一种错误的示范。
有老师接受南都采访时坦言,其所在的学校几乎没有对如何规范开展教育惩戒进行过专门培训,“但学校会就如何避免出现恶劣事件作出提醒”,而相应的,一些过激的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不被依法依规处置,可能也让教师对什么是规范的教育惩戒产生误解,进而有样学样。
如何规范惩戒,教育部规章中有详细的边界和尺度划线,但不光教师知之不多,基层治安部门的了解和实践亦有限,这可能是教育惩戒一边被污名化,一边又无法真正规范化的机制性难题。重庆二中院、广东阳江中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明确释法指出,内部处分不能代替治安处罚,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要么不敢管,要么就打到受伤,很多人对教育惩戒的认知依然存在极大误区。规范教育惩戒,给明确受到保障的教育惩戒措施划出边界、尺度,避免让教师无所适从。为教育惩戒正名,保障教师的合法惩戒权,同时让学生不受“打你才是为你好”等旧观念的困扰和侵害。
南方都市报(nddaily)快评
老师可以惩戒学生,但脚踹掌掴绝对不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