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年轻小伙约50岁的女子见面吃饭,饭后二人便去酒店开房,当女子正在洗澡时,小伙快速搜索女子的衣物,带着值钱的东西逃之夭夭。女子洗完澡后,发现自己的东西丢失,便报警。女子:爱情都是骗人的!
事发当日,20多岁的年轻小伙苟某与网恋对象柳女士奔现,二人在某咖啡厅见面,见面后,苟某一直在夸赞柳女士成熟有韵味,还表示他就喜欢跟妈妈级别的女人交往,这样才能感到温馨、疼人。比自己岁数小的呢,不但不会疼人,还整天就会闹,自己很不喜欢。
二人喝着咖啡微言细语聊着天,苟某一直说着甜言蜜语,说得刘女士心花怒放,逐渐放飞自我,迷恋上了小伙苟某。
情人在一起,时间过得就是快,转眼间天就黑了。苟某约柳女士开房休息,他会一套让人感到很舒服的按摩手法,想让她亲自感受一下。柳女士也若有所思点头同意。
柳女士主动找了一间高档酒店的豪华房间。进入房间后,苟某脱下外套,其强健的身躯展露出来,看得柳女士着急不已,说话都有点语不论次,称她要先洗澡,在一起享受享受。
当苟某见柳女士进入卫生巾洗澡时,他手脚利索的翻腾起柳女士的随身携带的衣物,找出来值钱的东西,放进自己的包里,看了一眼卫生间,感到柳女士还在洗澡,便打开房门逃之夭夭。
柳女士裹着浴巾出来发现室内无人,而自己的衣物却被扔得到处都是,感到自己遇见骗子了,吓得身上的浴巾差点掉在地上。随后,她很愤怒报警了。
据悉,柳女士与丈夫在一起时,都是亲密无间,二人随时都腻在一起。丈夫去世后,单身的她感到孤寂难耐,只好刷视频打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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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她刷到一条视频,发现里面的小伙子跟丈夫年轻时几乎一样,便留言称他跟自己年轻时候的丈夫很像。很快,柳女士就看到了对方的回言,二人彼此加为好友,没事的时候经常聊天。
得知对方是苟某,30多岁,当时因感情分裂而离婚,单身一人。苟某和柳女士二人互相查看对方的朋友圈,均感到非常喜爱。苟某称柳女士是气质熟女,梦中情人。柳女士称苟某是年轻帅气,一表人才。
之后,二人在网上聊天几乎从早上聊到晚上,还不知疲倦。苟某无时无刻对柳女士嘘寒问暖,并称要陪她一辈子,让她做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女人。
渐渐地,苟某的亲情问候使柳女士逐步陷入温柔当中。后来双方约定奔现。就出现了开头一幕。
在被偷的东西里面,有一枚戒指,那是丈夫在结婚纪念日时给她买的,对于柳女士来说是非常的珍贵。根据柳女士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抓住了小偷苟某。
事后,得知真相的柳女士,很是气愤,她愤怒称,这个骗子不仅骗感情,还偷东西。柳女士也称以后再也不网恋了,也不会相信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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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看待?
1、有网友称,苟某欺骗了柳女士,取得财物,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苟某欺骗柳女士的感情,但是柳女士洗澡时放在屋内的财物还是归其所有,并没有主动给苟某,而是苟某主动偷的,苟某不构成诈骗罪。
2、也有网友称,苟某盗窃柳女士的财物,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1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苟某虽然欺骗柳女士感情,但这属于道德上的谴责,不构成犯罪。苟某利用柳女士洗澡时机,偷偷取走柳女士放在室内衣服兜里钱财,苟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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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数额较大是3000至10000元,数额巨大标准是3万元至10万元,数额特别极大的标准是50万元以上的。
柳女士并没有将自身携带的财物给苟某。而是苟某趁着柳女士洗澡时,偷偷盗走柳女士的财物。经鉴定,苟某所盗财物价值在3.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按照规定应当处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3、苟某应当主动赔偿柳女士,若取得谅解书,则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苟某因自己盗窃的行为,窃取3.2万元财物存在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柳女士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本案提醒我们,网络世界并不是非法占有之地,在虚假的世界里,弄得外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后果,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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