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小陈把价值十几万的奔驰2017款借给了老乡李某,说好十天就还,可是二十天后,李某却告诉小陈,车子已被他抵押出去了,后经了解,李某还去二手车行租了好几辆车,也全部拿去做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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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是外地人,她很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几年打拼下来,她也赚了一些钱,于是便花了十几万借款买了一辆车。

车子刚买没多久,老乡李某就找到小陈,说是想借她的车用十天,并承诺不会白借,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李某当场就转了3000元租金给小陈。

小陈本来就认识李某,再加上两人还是老乡,所以小陈也没多想,就爽快地把车子借给了李某。

十天很快就过去了,小陈见李某没有还车,就联系到他询问缘由,可李某却说还需要再用几天,并承诺还车时会把租金一并补上。

又过了十天,李某却既不还车,也不支付租金,小陈这下再也坐不住了,她再次联系李某,这才得知原来车子已经被李某抵押掉了。

李某见小陈老是催自己还车,就夸海口说车好好地停在朋友那儿,他会想办法开回来还给小陈的,叫小陈放心好了。

后经了解,李某还在阿杰的二手车行租了好几辆车,全都被他拿去做了抵押,阿杰还起诉了李某。

小陈搞不明白,这么多车子,李某是怎么拿去做抵押的?难道抵押都不需要车主的证件吗?

小陈突然想起李某曾忽悠自己办过假证给他,而且当时李某就在自己身边,可对此李某却矢口否认。

这下小陈急了,自己搬家的时候把车子的产权证明也弄丢了,自己身边只有上次发生车祸时留下的几张图片,现在也只有自己的证件和借款记录才能证明车子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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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担心李某在外面借了一屁股债,自己的车子要不回来了,就找到调解员寻求帮助。

调解员联系到李某要求见一面,可李某却以没时间为由拒绝了,不过,他始终没说不还车,说车在朋友李先生那儿,他会想办法要回来的。

调解员又联系到李先生,可对方的一番话,却让小陈更加的担心了。

李先生表示,他只是帮忙开车的,抵押车辆的事他并没有参与,他还说李某非常的不靠谱,总是忽悠他,还建议小陈报警处理此事。

小陈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她不知道他们俩到底谁说的是真的,李某说车在李先生那儿,可李先生却又说没参与车子抵押的事,调解员再次联系李某,可却发现已经联系不上了。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读李某的行为呢?

一、如果李某一开始向小陈借车,确实是只想借十天的,后来由于自己急需用钱,就动了歪心思,把小陈的车拿去做了抵押,如果是这种情况,小陈可以起诉李某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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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陈胜诉后,李某仍拒不还车,其行为就构成侵占,而由于车子价值十几万,已达到侵占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如果小陈报警,将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不过,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李某能及时悔过,把车子还给小陈,并取得小陈的谅解,如果小陈不再追究,那李某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如果李某向小陈借车前,就已经想好要把车拿去抵押,然后私吞抵押款,那么,其行为就属于诈骗。

而由于诈骗罪立案标准只有3000元,所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不单是把小陈的车子拿去做了抵押,他甚至还从阿杰的二手车行租了好几辆车,并把这些车都拿去做了抵押。

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的可能性比较大,小陈可以以李某诈骗为由报警,如果经查证情况属实,李某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