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苏盱眙,七旬老太去邻居家,敲门无人应答后便推开小门,不料被对方饲养的狗咬伤,老太注射狂犬疫苗后,因既往有牛皮癖病史,导致右手背皮肤软组织坏死,治疗费共花去15485元,邻居不愿负担,老太将邻居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2535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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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传文时年70岁,家住江苏省盱眙县,与屠井生是同村居民,2月23日,尤传文去屠井生家,敲门后无人应答,尤传文便推开小门。

此时,屠井生家饲养的狗被铁链拴在家里,尤传文推开门后,被屠井生家饲养的狗咬伤,屠井生见状,于当日带尤传文前往盱眙县人民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诊断为皮肤破损,伴出血。

后于3月10日入盱眙县人民医院治疗,相关诊疗经过为:患者因“狗咬伤致右手背皮肤坏死渗液2周”入院,患者诉于2周前被别人家的狗咬伤,伤到右手。

患者伤后无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无意识障碍,在当地医院规范处理,并注射血清疫苗,目前右手背皮肤软组织坏死,创面难以愈合,为求治疗,来我院就诊。

门诊医生查看病情后,拟“右手背皮肤软组织坏死”为诊断收住我科进一步治疗,既往有牛皮癖病史,否认近期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及新冠流行病学史。

03月11日,医院对尤传文行右手清创负压治疗,03月22日行右手清创植皮石膏制动,术后抗感染治疗,定期换药等处理。

医院对尤传文右手背植皮存活,创面干燥清洁无渗出,前臂供皮区创面清洁,等一切好转后,医院对其换药后包扎制动,病安排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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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医嘱:1.回当地桂五镇医院继续治疗,每2天换药1次,术后半月拆除缝线;2.植皮存活后去除外固定石膏;3.伤口愈合后在康复医师指导下行患肢功能锻炼。

同时医院建议患者休息两周,每周二周四上午到手足外科专科门诊定期复查,根据复查情况调整复查时间,不适随诊;禁食辛辣食物,忌烟酒,保持敷料清洁,患指注意保暖,勿剧烈活动。

尤传文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合计15485元,屠井生一开始承诺,尤传文因住院产生的费用均自己承担,但尤传文入院治疗后,屠井生仅同意给付2000元营养费。

该事经盱眙县桂五派出所和盱眙县林总场水冲港分场调解未果,尤传文向将屠井生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2535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2月23日中午,尤传文去被告处购买树苗,当尤传文到达被告家,刚推开小门时,即被被告家饲养的狗扑上来咬到右手,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屠井生辩称:

1.因夫妻二人年纪较大,子女都不在身边,为防止小偷等心思不良之人入侵住宅,在自家院内饲养一条狗用于看家护院,并且一直拴起来进行饲养。

2月23日中午,自己家里来客人,关起门在厨房做饭,自己的爱人生病常年卧床不起,在没有敲门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尤传文自行推开院外小门被狗咬伤。

后尤传文自行退出将门关上,被告听到狗叫声到院外查看时,发现尤传文站在门口说被狗咬伤,被告处于人道主义关怀,将尤传文送到医院打疫苗,并垫付相关费用1689元。

2.被告在自家院内养狗并拴起来进行饲养,尤传文以上被告家购买树苗为名(被告家不经营树苗买卖),未经被告同意,擅自闯入被告家被狗咬伤,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3.尤传文是一个成年人,和被告是邻居关系,明知道被告家饲养一条狗用于看家护院,未经同意擅自闯入,本身存在故意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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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1.首先,尤传文具有重大过失。

原被告是同村居民,两家相隔不远,被告家饲养狗多年,原告应当知晓,且在原告敲门无人应答时,自行推动小门,将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2.其次,屠井生也有过错。

被告家饲养的狗已经用铁链拴住,该狗虽养在院中,但并未锁住全部门,这也致使原告被狗咬伤,因原告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尤传文损失共计21485元,结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60%,即赔偿12891元,已付的1689元应予扣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