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开展经营活动的出海企业,若面临竞争相关法律纠纷,需精准把握当地竞争诉讼的核心规则与实操要点。基于马来西亚《2010 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10)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从诉讼启动、管辖审理、救济措施、证据程序、费用时效等关键维度,为企业提供清晰指引。
一、诉讼启动:核心前提与法律依据
企业发起或应对马来西亚竞争诉讼,首要明确诉讼启动的法定条件。根据《2010 年竞争法》第 64 条,只有因企业违反该法禁止性规定而直接遭受损失的个人或主体,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核心前提是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已作出明确的侵权认定 —— 即企业存在违反该法第 4 条(禁止反竞争协议)或第 10 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一 “后续诉讼” 原则已由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在 GSTM 诉 GrabCar 案中确认,排除了直接提起 “独立侵权诉讼” 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相对性并非起诉的前提条件,无论是与侵权企业直接交易还是间接交易的主体,只要能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均具备起诉资格,间接购买者也不例外。
二、管辖法院与诉讼参与规则
马来西亚竞争诉讼的管辖分工明确,核心分为两类程序:
1.上诉程序管辖:针对 MyCC 的决定(如侵权认定、指令下达等)提起的上诉,专属竞争上诉法庭(CAT)管辖,其拥有传唤证人、听取宣誓证言、处罚藐视法庭行为等类似下级法院的权力。
2.私人索赔管辖:根据索赔金额划分法院层级 —— 索赔金额低于 10 万马币由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管辖,10 万至 100 万马币由 Sessions Court 管辖,超过 100 万马币则由高等法院(High Court)管辖。
若涉及多方受害者,马来西亚允许通过 “代表诉讼”(集体索赔的主要形式)维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存在共同利益、共同诉求,且寻求的救济对全体成员有益。此类诉讼采用 “退出制”(opt-out),即相关群体成员自动纳入诉讼,除非明确声明退出。不过目前尚无该类诉讼在竞争法领域的成功判例,实操中需严格遵循《2012 年法院规则》第 15 条第 12 款的要求。
三、救济措施:临时与最终救济的适用
(一)临时救济
马来西亚法院可授予临时禁令(包括禁止性禁令和强制性禁令)等临时救济,但在竞争诉讼中极少适用。原因在于 MyCC 在作出侵权认定后,通常会直接指令侵权企业立即停止反竞争行为,无需法院再通过临时措施干预,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二)最终救济
核心最终救济为损害赔偿,法院将依据 “使受害方恢复至未受侵权时的状态” 原则计算金额,受害方需证明侵权义务存在、损失与侵权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失未超出合理可预见范围。此外,法院还可根据《1950 年特定救济法》授予禁令、强制履行等救济,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如无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等),目前这些救济在竞争诉讼中的适用尚无明确判例。
需注意的是,截至目前马来西亚尚无成功的竞争法私人诉讼案例,因此惩罚性赔偿、恢复性赔偿等特殊赔偿类型的可适用性仍不明确。
四、证据与程序操作要点
(一)举证责任与标准
诉讼遵循 “优势证据” 原则(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由提起诉讼的一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失及因果关系。《2010 年竞争法》未规定 “推定损失” 规则,因此受害方需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情况。
(二)证据形式与披露规则
1.专家证据:可作为诉讼证据,但需符合《2012 年法院规则》第 40A 条要求 —— 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需包含专家资质、依据的文献资料、争议问题分析及结论依据,并经专家宣誓确认。
2.文档披露:诉讼前的案件管理阶段,双方需披露所有与案件相关且拟在庭审中依赖的文档;法院可指令披露对案件有支持或不利影响的文档,文档保存义务自诉讼可能发生时即产生,直至庭审结束。
3.第三方证据:可通过法院传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需接受对方交叉询问,询问范围不限于主询问中的陈述。若需从 MyCC 或其他第三方获取文档,目前尚无明确判例,需依据法院裁量。
(三)保密与外部认定效力
1.涉及商业机密的文档,可向法院申请保密保护,法院可指令对机密部分进行编辑,或仅向法院披露并密封存档。
2.国际竞争机构或其他国家的侵权认定,在马来西亚法院通常不具有证据效力,除非案件事实与马来西亚的侵权认定高度一致;国内行业监管机构的前置认定,其证据效力也尚未经司法检验。
五、费用、时效与上诉机制
(一)费用规则
1.法院通常判令 “胜诉方承担合理费用”,但最终由法院自由裁量。
2.禁止律师采用 “风险代理” 模式收费(即仅在胜诉后收取费用),同时禁止第三方资助诉讼(视为非法资助行为)。
(二)诉讼时效
《2010 年竞争法》未单独规定诉讼时效,适用《1953 年时效法》的一般规则 —— 自诉因产生之日起 6 年内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三)上诉流程
1.下级法院(地方法院、Sessions Court)判决:可在 14 日内上诉至高等法院,但争议金额低于 1 万马币且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不得上诉。
2.高等法院判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但仅涉及费用裁量、法律明确规定为终局判决的案件除外;部分案件需获得上诉法院许可方可上诉。
3.上诉法院判决:需获得联邦法院许可方可上诉,上诉通知需在判决作出后 1 个月内提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六、特殊规则与未来趋势
(一)特殊抗辩与豁免
1.“转嫁抗辩”(passing on defence)的可适用性尚未经司法检验,无明确法律依据。
2.被告可申请将其他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但需满足 “存在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救济权利源于同一交易” 等条件。
3.宽大处理:向 MyCC 主动承认卡特尔行为并提供协助的企业,可获得最高 100% 的罚款减免,但该宽大处理不豁免其民事赔偿责任,受害方仍可对其提起诉讼。
(二)未来改革与趋势
1.MyCC 近期执法活动愈发活跃,随着侵权认定案例增多,预计基于 MyCC 认定的私人竞争诉讼将显著增加。
2.MyCC 于 2022 年 4 月发布修法咨询文件,拟议改革包括:引入混合并购审查制度、赋予 MyCC 对 CAT 判决的法律问题上诉权、完善企业承诺制度、扩大市场审查与信息调取权、设立吹哨人制度等,目前尚未明确修法时间表。
3.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代表诉讼指令》对马来西亚无直接约束力,但可能在损害赔偿计算、代表诉讼规则等方面对当地法院产生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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