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张宗留的6000平米养殖场房被朝霞街道以违法用地为由强拆。后不仅宝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张宗留出具了其被拆场房并非违建的答复,而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20)津01行终267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朝霞街道对张宗留养殖场房的强拆行为违法。不仅如此,朝霞街道还于2024年1月22日告知张宗留其对他养殖场房的强拆并无韦家安认定批文和委托法院拆除的相关手续。特别是宝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24日在行政答辩状中再次明确证明了,张宗留的养殖用地已经过该局《宝农饲畜(2010—134号)登记备案证明》的合法审批,并加盖了行政机关公章,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却始终是程序空转,不判给予张宗留行政赔偿。
2025年12月23日,张宗留又以宝坻区规划和自然局的最新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在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宝坻法院却仍以是重复诉讼为由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原判认定养殖场房是建在了违法用地上,所以认为是违法建筑,尽管已判强拆行为违法,也未判赔偿,可在有了规自局用地已经合法审批的新事实和新证据的情况下,仍以系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岂不是与事实和法律矛盾?认定事实不一样,赔偿标的不一样,这怎么能说是重复诉讼呢?
当初认定是违法用地,现在有证据证明是合法用地,当初标的是400万元,现在标的是3000万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三项有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是重复诉讼,而不是将所谓的重复诉讼作为一个筐,不管问题解决没解决,也不管该否重新再立案,啥都往这个筐里装。
对此伸缩性极大、且漫无边际的所谓重复诉讼问题,建议最高法院能够重新作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司法规定,切不可让基层法院当作一个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盾挡箭牌,把大量本应立案的前诉以超过时效或是重复诉讼为由推向赴京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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