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近日,本号会不定期的将已经执行结束的一起楼上漏水纠纷诉讼经过,以纪实的文体写出全过程,其中有被告的狡猾,有被告律师的抵抗,也有司法诉讼的不易。
文章以第一人称的角度,讲述诉讼过程的艰辛。诉讼,从来不是法律规定如何就会结果如何,法律规定的权益,如果自己不去努力的话,很多也不会实现;有些即便争取了,也不会得到实现。
书接上文《楼上漏水诉讼记(十)再次开庭证人受到威胁,可法官不管》、《楼上漏水诉讼记(十一):不要迷信指导案例的作用》(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本案2024年12月5日、12月12日开庭之后,就进入了等待期,直到2025年春节过后,我打电话催问进程,才得以继续推进。
根据提前通知,2025年2月13日,原被告被通知到法院进行法庭调查,主要内容是核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询问鉴定意见,法官助理还主持了司法鉴定前的最后一次调解。被告律师坚持不承认漏水原因及损失金额,只同意赔偿8000元,调解无果,只能进行司法鉴定了。
2025年4月29日,由法官助理主持,以法庭调查的方式,进行了漏水原因司法鉴定的鉴定前鉴材质证,明确了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申请。案件之后被移送给了法院的技术室。
5月20日,根据法院技术室通知,原被告到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摇号选择。之后,法院委托了济南的一家鉴定检测公司,可后者有工作人员电话询问了案情后表示,他们不能鉴定这个案件,5月26日将鉴定事项退回了法院。
6月5日,根据法院技术室通知,原被告再次到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摇号选择,这次选定的是青岛的一家工程检测公司进行鉴定。
选定鉴定机构的当天,我就收到了法院发来的短信通知,通知预交鉴定费2万元,“交费期5个工作日,到期不交费系统将为您自动撤回。”
光一个漏水原因鉴定,就需要鉴定费2万元,着实令人震惊,可诉讼已经走到了这步,不交鉴定费等于原告承认败诉了。尽管对于鉴定费的标准满是疑惑,原告还是按期缴纳了。
关于这个鉴定费的标准及收取流程,在之后的鉴定报告形成之后的一次法官助理主持的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均提出了异议,都认为费用太高了。
法官助理的答复是,这个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收取的,你们认为过高,可以在鉴定之前跟鉴定机构协商,因为费用标准的问题找法院是没用的。
当时,我就拿出了上面“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通知称,2万元鉴定费是法院通知缴纳的,而且规定必须5日内缴纳,也没有通知可以协商啊!怎么现在成了不是法院通知的交费,让我们自己找鉴定机构协商?
法官助理还是坚持,鉴定费的收取,跟法院无关,原被告有异议应该找鉴定机构及其管理部门协商,法院不管。
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未列入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应当与付费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书面协议,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依据、退费条款、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然而,事实可见,在有的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是由法院直接通知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的金额,而且直接通知,“交费期5个工作日,到期不交费系统将为您自动撤回”,并没有给予当事人跟鉴定机构协商的机会,更没有见到鉴定机构跟当事人签订什么“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书面协议”。
对于这个问题,我在青岛的这家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时,当面询问了鉴定人员,后者给出的答复是,鉴定费的标准,是法院通知收取的,有异议找法院。
可在庭审中,法院人员的答复则是,鉴定费的收取是鉴定机构跟当事人自己协商的,跟法院没有关系。
鉴定费的收取,成了法院推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推给法院的没人负责的局面,剩下的就是,鉴定机构没出,案件结果也没出,当事人既不敢得罪鉴定机构,也不敢得罪法院。虽然知道规定,但也只能不知道哪一方要的,要多少鉴定费就要交多少鉴定费了。当事人打官司之难,司法鉴定之难,可见一斑。
鉴定费标准只是司法鉴定之难得环节之一,案件还要继续,请待下文继续。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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