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消息,点击下方关注↓↓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黄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图片来源AI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至2025年9月,被告人冯某在担任被害单位温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仓库主管期间,先后伙同公司客户万某、郑某、仓库班长黄某甲、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其担任仓库主管的职务便利,在万某向某公司采购货物时,多次采用超出采购范围装货的方式侵占该公司位于瑞安市仓库内的乳胶制品边角料、打孔钉等货物。
其中被告人冯某参与期间,伙同他人累计侵占货物238余吨,被害单位某公司共计损失人民币47万余元,被告人冯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
2025年9月24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图片来源AI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一方已赔偿被害单位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0009.5元,并取得某公司的谅解;万某、郑某、张某、黄某乙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犯罪事实已分别赔偿被害单位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0000元、86878元、1025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万某、郑某、黄某甲、张某、罗某的证言,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ÍÍ交易流水,乳胶制品清单,出库记录,货款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收款证明,谅解书、公司营业执照,调取证据通知书,入职、应聘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图文无关,来源AI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振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
欢迎评论区留言
↓↓最新热点消息,点击下方关注↓↓
点个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