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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内黄县看守所地址:内黄县帝喾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南5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导航:内黄县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内黄县客运站步行至北杨庄站乘坐内黄104路公交车到司杨庄站下车,向北行至帝喾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南5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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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内黄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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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清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直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使他人违背自身的意志而吸食、注射毒品,而后者则是采用引诱、教唆、欺骗手段,使他人接受行为人的意志而吸食、注射毒品。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出于各种动机,既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又实施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对此种情形,如何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论。

(1)行为人针对不同犯罪对象分别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行为和强迫吸毒行为的,其行为分别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

(2)行为人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行为和强迫吸毒行为的,又分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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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如果前后两种行为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是连续的,则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行为与强迫吸毒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其中较重的强迫吸毒行为吸收较轻的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行为,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内黄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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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如果前后两种行为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不连续的,即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与强迫他人吸毒行为分别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应实行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时空上是否连续,不能机械地理解,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行为与强迫吸毒行为前后连贯,具有内在联系,在时间和空间上没有明显间隔的,应视为是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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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出于报复目的在酒吧内引诱乙口服摇头丸,遭乙拒绝后,甲即萌发了强迫乙服用摇头丸的念头。两小时后,乙离开酒吧,甲尾随其至数里外无人处后,对乙进行暴力殴打,迫使乙服用了药丸。本案中,尽管甲实施的引诱吸毒行为与强迫吸毒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一定间隔,但前后行为之间是连贯的,具有内在联系,因而应认定是连续的。故对甲的行为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内黄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内黄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