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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某华(化名)与张某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长子张某峰、次子张某磊(化名)。张某强于1996年去世,张某磊于2022年6月去世。张某磊与刘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张某彤(化名)。张某华家中原有两处宅院,1992年经家庭成员分家,张某磊分得其中二号宅院,该院落共有正房5间,后张某磊与前妻在该院落加盖东厢房3间,二人离婚后,就二号宅院房屋分割达成协议,约定张某华对该院落部分房屋享有居住权,所有权归张某磊。

2015年,二号宅院面临拆迁,张某华与张某磊分别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人各自享有安置房指标101.43平方米,后双方约定合并选购安置房,张某华的指标全部调整至张某磊名下,拆迁补偿款亦统一由张某磊领取。张某磊最终选购三套安置房,分别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54.53平方米)、三号房屋(建筑面积60.7平方米)、四号房屋(建筑面积87.12平方米),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

2016年,张某华因拆迁利益分割,以分家析产纠纷将张某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作出A号民事判决,认定一号房屋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无法确认所有权,判决张某华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同时判令张某磊支付张某华部分拆迁补偿款,驳回张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张某磊去世后,张某彤提交张某磊生前亲笔遗嘱,遗嘱载明张某磊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均归张某彤所有。2023年,张某华曾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刘某、张某彤,要求继承部分安置房,后因张某彤提交遗嘱,张某华申请撤诉。

后一号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张某华要求刘某、张某彤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遭到二被告拒绝。二被告辩称,张某华仅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无所有权,且A号判决已处理过房屋相关权利,张某华本次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同时,张某磊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归张某彤所有,张某华无权主张产权。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华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确认以张某磊名义选购的甲公司北京新机场安置房项目一号房屋(原施工楼号,正式名称以竣工后相关部门批准为准)的房屋权利由张某华享有;

在一号房屋具备不动产权登记条件时,刘某、张某彤于十日内协助张某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华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张某华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2. 张某华本次起诉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3. 张某磊的遗嘱能否对抗张某华的产权主张。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张某华对一号房屋享有完整的房屋权利,有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一号房屋虽以张某磊名义选购,但该房屋的选购使用了张某华的安置房指标,且A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张某华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当时未确认所有权,仅因房屋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无法办理物权登记。现房屋已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张某华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主张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二,本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A号判决系针对分家析产纠纷,仅处理张某华对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未涉及所有权及产权登记问题;本次张某华起诉,核心诉求是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主张将居住权转化为所有权,与前案诉讼请求、审理范围均不同,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二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张某磊的遗嘱不能对抗张某华的合法权利。张某磊的遗嘱虽载明三套安置房归张某彤所有,但一号房屋的选购依赖于张某华的安置房指标,且A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张某华对该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既判力,张某磊无权以遗嘱处分不属于其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屋权益。张某彤以遗嘱主张一号房屋所有权,损害了张某华的合法权利,该部分遗嘱内容对一号房屋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二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张某磊去世后,刘某、张某彤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张某磊遗产的范围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协助张某华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张某华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安置房居住权转所有权”这一高频家庭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精准把握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夯实胜诉核心。本案中重点围绕A号生效判决展开,明确该判决确认的并非单纯的居住权,而是张某华对一号房屋的核心权利,只是因房屋产权未完备而暂未确认所有权。以此为突破点,论证“居住权转所有权”的合法性,反驳被告“仅享有居住权”的抗辩,为案件胜诉筑牢基础。

破解“一事不再理”抗辩,明确维权方向。律师精准区分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前案系分家析产主张所有权(未获支持,仅判居住权),本案系主张产权登记(居住权转所有权),二者诉讼标的、诉求核心不同,成功说服法院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维权被驳回。

否定遗嘱的对抗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重点论证,张某磊的遗嘱处分了不属于其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屋权益(一号房屋含张某华的安置房指标权益),且该处分行为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冲突,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提交拆迁安置协议、指标合并选购证明等证据,佐证张某华对一号房屋的权益来源,反驳被告的遗嘱抗辩。

聚焦安置房产权登记的核心条件,推动诉求落地。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的相关证据,明确“房屋产权完备后,居住权可转化为所有权”的法律逻辑,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论证张某华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合理性,推动法院支持诉求,实现居住权到所有权的转化。

最后,若您正面临安置房居住权转所有权、产权登记协助纠纷、分家析产后续维权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拖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房屋权益、破解对方抗辩、依托生效判决主张权利,帮您高效化解家庭房产矛盾。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安置房产权纠纷、遗产继承与生效判决冲突、居住权转所有权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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