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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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汤建彬律师应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授课。汤建彬律师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围绕《昆明会议纪要》中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从律师辩护角度对《昆明会议纪要》进行深入解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将汤建彬律师讲授课程制作成光盘,发给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学习参考。为帮助更多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办理好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现将汤建彬律师上述讲课内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讲课视频),分享给大家,此为第2篇,此篇内容为:死刑复核案件中数量标准与罪责认定的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死刑数量标准的界定与适用
死刑数量标准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具备死刑适用资格的关键起点,指达到特定数量时方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与之对应的“数量巨大”标准,则是决定能否对两名以上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核心依据。根据司法实践,需从以下维度准确把握该标准:
(一)省级标准的差异性
各省份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对具体数量标准的掌握存在差异,这一差异需结合当地已公开的裁判案例综合梳理,确保在个案辩护中精准匹配地方司法尺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底线标准
自2015年武汉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数量标准设定了全国统一的底线要求,即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若低于该底线标准,将不予核准。实践中,该底线标准已从最初的约2公斤调整至3公斤左右(具体数值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掌握尺度为准)。这意味着,个案需同时满足“当地死刑数量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底线标准”,才具备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
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罪责区分的辩护要点
即便案件满足死刑数量标准,仍可通过区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为被告人争取不适用死刑的空间,这是死刑复核辩护中的核心“保命”角度,具体规则与适用情形如下:
(一)罪责大小的基础比对规则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被告人的罪责并非全案最大,却被判处死刑,可通过横向比对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如组织、策划、实施核心环节的参与度),论证其罪责未达死刑适用程度,进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
(二)“罪责难以区分+刚超数量标准”的例外规则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精神,若案件仅“刚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且排位靠前的两名被告人罪责大小难以准确区分(如均参与核心环节,无法判定谁的作用更关键),即便满足死刑数量条件,也可对两名被告人均不判处死刑。这一规则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罪责差异极小”的案件提供了关键辩护思路,即通过论证“罪责区分的模糊性”与“数量标准的轻微超额性”,主张排除死刑适用。
三、实务案例分析:范某寿、范某坤死刑复核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该案案发于2014年左右,范某寿(一审第一被告)、范某坤(一审第二被告)系同宗亲属,二人从福建驾驶两辆车运输10公斤毒品至丹东,与买家宋某某完成交易后,在返程服务区被抓获。其中,范某坤负责联系上家获取毒品,范某寿负责联系丹东买家并完成交易;买家宋某某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未被判处死刑。一审、二审均对范某寿、范某坤判处死刑。
(二)死刑复核的核心争议与裁判逻辑
首次复核:程序问题引发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首次复核中,以“更换合议庭成员未通知当事人且未重新开庭”为由(当时相关行政法解释尚未出台,该程序瑕疵直接影响案件程序合法性),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后,案件再次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程序问题已纠正,争议焦点聚焦于事实层面的罪责区分。二次复核:罪责区分与死刑适用的调整案件二次复核阶段,辩护核心围绕“共同犯罪中罪责区分”与“数量标准的适用”展开:从“数量标准”看,10公斤毒品已达“数量巨大”标准,理论上存在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的可能,但根据司法惯例,“数量巨大”案件中判处两名死刑通常需对应“上家+下家”的层级关系,而本案仅对运输、交易环节的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与惯例存在偏差;从“罪责区分”看,范某坤“联系上家拿货”与范某寿“联系买家完成交易”均属核心环节,二人罪责难以明确区分,符合昆明会议纪要中“罪责难以区分+数量标准适用争议”的情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均不判死刑”的意见(考虑到10公斤毒品数量已远超“刚超标准”范畴),对二人的死刑判决作出调整:核准范某坤(原第二被告)死刑,对范某寿(原第一被告)改判,未核准其死刑。
(三)案例启示
该案充分体现了“罪责区分”在死刑复核中的关键作用:即便被告人被一审、二审认定为“第一被告”,若能在复核阶段通过具体行为论证“罪责与其他被告人难以区分”,仍可推动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死刑适用结论。这也要求辩护律师在实务中,需精细化梳理各被告人的行为细节,结合会议纪要精神,将“罪责区分”的论证逻辑清晰呈现给裁判者,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汤建彬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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