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刘鹏飞 记者 严君臣)在小区微信交流群里,业主朱某对业委会主任乌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声称乌某拿了三十万元出去挥霍,乌某将其告上法庭。3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朱某在群里对乌某赔礼道歉,驳回了乌某的其他诉求。

朱某系某小区业主,乌某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某于2025年2月9日,在该小区微信交流群中发布了“乌某以为当了什么大官,拿了那么多人的血汗钱,你不怕拿了这个不明不白的钱,拿着回去买棺材住”“你拿了三十万出去挥霍,这是业主的血汗钱”的言论。乌某认为朱某发表的言论不实且用侮辱性语言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遂诉至崇川法院要求朱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朱某则认为自己是行使正当的监督权利,且为了维护业主权益。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乌某拿了业主三十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朱某发表的言论,虽然事出有因,但没有事实依据,具有侮辱性质,侵害了乌某的名誉权,应向乌某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侵权责任。根据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行为方式和影响相当的原则,朱某应当在该小区微信交流群中向乌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乌某主张的其他诉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本案是由一句气话引发的诉讼,揭示了维权言论的法律边界——情绪宣泄与合法监督仅一线之隔。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是公共空间。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并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维权不是泄愤,在情绪裹挟下,利用网络便利,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看似解气,实则不仅不能实现自身合法诉求,还可能得不偿失、代价沉重。

网络维权应当记住四不原则:一是不造谣,道听途说、无事实依据的话不说;二是不侮辱,带情绪、人身攻击的话不说;三是不泄密,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不传播;四是不攻击,不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合法的维权方式有三把钥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积极收集证据,如财务公开凭证、会议纪要等;二是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通过书面质询、召开业主大会、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三是以理性为前提,用中性措辞就事论事,避免人身攻击,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利。总之,即使权利被侵害,也不等于可以任意发言,只有保持理性,让事实与法律说话,才能快速、彻底解决纠纷,实现个人权益与社区治理的良性互动,共建绿色、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