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李佳桐)办卡充值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极易引发纠纷。部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消费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容易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指出,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若消费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收款方返还预付款,而收款方未能对其收取相应款项的性质、用途以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则法院可综合全案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判令由收款方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
原告刘某是一位87岁的耄耋老人。刘某诉称,自2021年6月起,她在某美容门店充值购买美容按摩服务,并按照门店工作人员指示分别向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陆续转账共计73280元、24360元。刘某未与某美容店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相关消费档案均由某美容店保管,本人对具体消费项目、消费次数及消费金额都不清楚。后刘某获悉,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已简易注销,该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为赵某。刘某遂将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分别退还相应服务费。
诉讼中,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均辩称对刘某所述事实不知情,并拒绝承担退款责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主张在某美容门店处办理充值接受美容按摩服务,并依门店工作人员指示先后向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等转账。结合刘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尤其考虑刘某接受服务时的年龄及该类服务的实际运营模式等情况,法院对刘某的相应陈述予以采信。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实际接收了刘某相应案涉转账款项,但并未对该相应转账款项的性质、用途作出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某接受服务的单价及消费次数等情况,结合刘某此前转账情况及陈述,并考虑案涉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法院对刘某要求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分别退还案涉转账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赵某系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且在该公司《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签名,因案涉转账款项发生在该公司注销前,属于该公司注销登记前存在的债务,故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对刘某的相应返还义务应由赵某承担。
最终,石景山法院对刘某请求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分别退还服务费73280元、2436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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