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2年11月的一个寒冷冬日,伍斯特主教区的档案室里,一份婚姻契约被悄然签署。契约上的男方名叫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gspere),时年18岁;女方名叫安妮·哈撒韦(Anne Hathwey),26岁,已怀有三个月身孕。这份文书,后来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婚姻证明之一。

四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当我们凝视这份羊皮纸上的斑驳字迹,依然能感受到那个决定命运的日子所留下的诸多谜团:为什么莎士比亚的父亲没有担任担保人?为什么登记册上新娘的名字变成了另一个人?更重要的是,这份仓促签署的契约,究竟见证了怎样的一段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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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贵》中的莎士比亚形象

一份不合常规的契约

1582年11月28日,一份长约16.5英寸、宽约3.5英寸的羊皮纸文书,记录了莎士比亚与安妮·哈撒韦的“婚姻契约”(marriage bond)。这份文书相当于二人的“结婚证”,是他们婚姻关系最直接的原始凭证。它在尘封近两个半世纪后,于1836年重见天日。当时,托马斯·菲利普斯爵士(Sir Thomas Phillips)在系统整理伍斯特主教区留存的古老档案时,意外发现了这份极具历史价值的法律文件。

这份契约的特别之处,恰恰在于它的“不合常规”。按16世纪英国的惯例,婚姻契约通常由新郎本人和新娘的父亲共同担任担保人。但在这份契约中,担保人却是斯特拉福德的两位农民——福尔克·桑德尔(Fulke Sandells)和约翰·理查森(John Richardson),二位新人的血亲均未在担保人之列。

新郎的缺席较易理解,威廉·莎士比亚当时尚未成年,18岁的他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人资格。但问题在于,他的父亲约翰·莎士比亚(John Shakespeare)本可以代子担任担保人——这同样是当时的通行做法。更何况,作为曾担任斯特拉福德镇长、在当地社会享有一定声望的商人,老莎士比亚完全具备出任担保人的社会资质与法律资格。不仅如此,与莎士比亚家族素有交情的昆尼(Quineys)、萨德勒(Sadlers)、格林(Greens)、雷诺兹(Reynolds)等富裕家族,也均未出任担保人。老莎士比亚对长子迎娶一位年长八岁、家境一般的女子,是否抱有保留态度,今人已无从确知;但法律文献中其作为担保人的缺席,至少表明他并未积极介入这桩婚姻的法律程序。

更耐人寻味的是安妮·哈撒韦一方。她的父亲理查德·哈撒韦已于1581年去世,但其兄弟巴塞洛缪·哈撒韦也未出现在担保人之列。最终出任担保人的,仅仅是新娘父亲“信任的朋友和邻居”——这种安排在当时的婚姻契约中实属罕见。

时间的压力:降临节前的婚礼

契约的第二段揭示了这份文书仓促签署的真正原因。

作为拉丁文契约的附属内容,这部分采用16世纪英语撰写,明确约定了婚姻的生效条件。其中最后一项格外引人注目:“倘若该威廉(即莎士比亚)不能自负应有的费用和开支,保障并免于使尊贵的伍斯特主教约翰及其官员受到损害——为许可该威廉与安妮仅经一次结婚预告(banns)询问即可成婚,以及因该许可之缘由或可能引发之一切其他后果——则本担保契约即告无效并作废……”简言之,新郎需保障伍斯特主教日后不会因“仅经一次结婚公告询问即可成婚”而遭受质疑,为此还需要向教会缴纳高达四十英镑的保证金。

“仅经一次结婚公告”道出了全部的秘密。按当时教会规定,新人在结婚前需在居住地堂区教堂连续三个周日宣读结婚公告,以便公众知晓并有机会提出异议。但莎士比亚与安妮的婚事,只进行了一次公告。为什么如此仓促?答案或许与安妮的身体状况有关。1583年5月26日,长女苏珊娜(Susanna)在斯特拉福德镇圣三一教堂受洗,此时距二人结婚仅过去六个月,这表明1582年的冬天安妮已怀有三个月左右的身孕。他们的婚姻,很可能是因未婚先孕而仓促缔结的。

11月底是一个极其微妙的时间点。不论是教会法还是世俗法律均规定,从降临节到主显节之后八天是长达近一个半月的禁婚期,其间禁止举行婚礼及其他若干仪式。1582年的降临节始于12月2日,若莎士比亚与安妮·哈撒韦未能在11月底前完成婚礼,婚事将被迫延迟至次年1月14日之后。届时,安妮的身孕将更加明显,二人婚前有孕的事实将无法遮掩。

为了赶在禁婚期前完婚,二人必须缩短公告流程。这其实也符合当时惯例:若新人婚前已有“前约”(pro-contract)或“握手礼婚姻”(handfast marriage)能够证明同居关系,便可豁免三次公告的要求。换言之,莎士比亚与安妮很可能在此之前已有某种形式的婚约——这正是那个时代处理“奉子成婚”的一种规约。

登记册上的“另一个新娘”

如果说契约本身的不合常规还不足以引发争议,那么伍斯特主教区登记册上的另一条记录,则让这桩婚事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据登记册第32卷43v对开页记载,1582年11月27日,教会法庭为“来自斯特拉福德的威廉·莎士比亚与坦普尔格拉夫顿的安妮·惠特利”颁发了结婚许可证(marriage license)。时间上,这比婚姻契约早了一天;人名上,新郎姓氏拼写为“Shaxpere”而非契约上的“Shagspere”,新娘的信息则与结婚契约完全不同——籍贯记为“坦普尔格拉夫顿”(Temple Grafton)而非“斯特拉福德”(Stratford),姓氏写为“惠特利”(Whateley)而非“哈撒韦”(Hathwey)。

这是怎么回事?学者们曾为此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这是两桩婚事,名字相近的两位“莎士比亚”与两位不同的“安妮”结婚;也有人认为这是教会档案的笔误,两份记录实际指向同一件婚事。直到20世纪,随着对16世纪文书制作习惯的深入研究,这场争论才逐渐尘埃落定。

在16世纪下半叶,主教区登记册的记载常依据口头陈述直接撰写,“Shaxpere”与“Shagspere”的拼写差异,很可能源于书记员的不同听写习惯。仅伍斯特主教区第32卷登记册中,就多次出现因发音相近导致的拼写谬误:如“Hiccox”被误记为“Hitchcock”,“Joan Barbar”为“Joan Baker”,“Robert Bradeley”为“Robert Darby”,“Humfrey Elock”为“Humfrey Edgock”。与这些错误相比,“Shakespeare”的多种拼写变体简直不值一提。

至于新娘姓氏的差异,历史学家J. 汤姆·伯吉斯(J. Tom Burgess)在《历史上的沃里克郡》(Historic Warwickshire)中提出了一个颇具说服力的解释:登记册中的许可证条目往往并非当场录入,而是先在草稿或便签簿上记录简要信息,后续再整理誊抄。这一流程常导致日期、姓名及教区信息含混不清。新娘名字的原始拉丁文大概率为“Annam Hathwey”,书记员对照备忘录抄写时,可能将“Annam”词尾的“m”误认为是下一个单词的首字母“w”,且误判备忘录缩写了词尾“m”,于是“Annam Hathwey”变成了“Anna Whateley”,最终被解读为“Anne Whateley”。

与此同时,语言环境也影响着书记员的记录。1582年11月27日当天,当地法庭共处理四十起案件,其中就包括克劳尔牧师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ey)起诉阿诺德·莱特(Arnold Leight)拖欠什一税的案件。换言之,在莎士比亚结婚许可证签发的同一天,书记员至少接触过一次“惠特利”这个姓氏。将安妮的姓氏误写为当天频繁出现的名字,很可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职业病”错误。

除了这处笔误,并无任何证据表明莎士比亚与任何“惠特利”家族有关联。相反,另一份来自托马斯·惠廷顿(Thomas Whittington)的遗嘱,却能为“安妮·莎士比亚”出身“哈撒韦”家族提供佐证。这位托马斯曾是肖特里的理查德·哈撒韦手下一位富裕的牧羊人,其1601年的遗嘱中,对“安妮·莎士比亚,威廉·莎士比亚先生之妻”表现出超乎寻常的信任。惠廷顿与哈撒韦家族的长期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数项金钱往来和债务,使他对“安妮·莎士比亚”产生了信任——这或许恰恰说明,安妮·莎士比亚正是其雇主理查德·哈撒韦的女儿。

一份“典型”的婚姻契约

尽管不乏特殊之处,莎士比亚的这份“结婚证”,依然是一份极具代表性的英国16世纪婚姻契约文书。

从外观来看,这份契约与成千上万份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同类文件高度一致:以鹅毛笔书写,采用当时官方通行的秘书体,几乎未使用标点符号;文件采用“双尾标签制印法”(sur double queue),即把底部右侧约半英寸宽的条带向后翻折约5英寸,再将印章盖于折痕处。如今所见手稿最下方右侧的两条切口,便是当时羊皮纸标签(parchment tag)穿过留下的痕迹。

从内容来看,这份契约同样契合伍斯特教区的惯例。担保人身份与40英镑担保金额,此两项虽略显特殊,但也符合当地标准;而那四项附属适用条件,在当时更是相当普遍——据统计,在1582年伍斯特主教区留存的75份婚姻契约中,包含这四项条件的便有55份,占比高达73%。二人的婚姻契约,恰恰是当时社会习俗与法律程序的真实写照。

莎士比亚与安妮的婚姻,如千千万万同时代的英国人一样,遵循着英国法律的规范与精神。正如这份程式化的结婚契约所见,英国合法婚姻是一种简化但庄重严肃的程序,即一男一女在可作为见证的亲友面前,基于自由意志和相互同意,交换彼此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协议与誓约。婚姻一旦缔结,便产生相互的、有约束力的、持久的且不可随意解除的义务。这种将“出于自由意志的婚姻同意”等同于对实际婚姻的认可,正是英国法律的本意与核心精神的体现。即便在当下,“结婚合意”依然是界定婚姻本质的核心原则。

如今,这份婚姻契约珍藏在伍斯特主教区档案馆,成为英国历史上最珍贵的文献之一。它见证了莎士比亚从未婚少年到已婚丈夫的人生转折,也映照出16世纪英国普通人的生活实态。

或许,我们永远无法确知莎士比亚与安妮婚姻的真实面貌。他们的婚姻生活如何?他长期在伦敦工作,妻子留守斯特拉福德,这种两地分居的状态是否影响了二人的感情?莎士比亚在遗嘱中只留给安妮“第二好的床”,这句话究竟意味着温情,还是疏离?16世纪的英国法律严格约束着婚姻契约的神圣性,一经缔结,离婚几乎是不可想象之事——二人是否因此才得以白头偕老?莎士比亚在他的戏剧中持续抒发着受挫的、对亲密关系的渴望:剧本中众多“妻子”角色的缺席、《李尔王》中互相厌恶的夫妇、《仲夏夜之梦》中转瞬即逝的爱情,似乎都在昭示着作者并不幸福的婚姻生活。

莎士比亚的婚姻,以1582年11月28日那份仓促签署的婚姻契约为起点。此后的婚姻生活似乎也带给他新的文学灵感,塑造了那个在伦敦舞台上创造出一个又一个不朽形象的剧作家。一份羊皮纸,两枚印章,四十英镑担保金——这是莎士比亚婚姻的开始,或许也是英国文学史上一个伟大传说的转折点。

附录1:莎士比亚与哈撒韦的婚姻契约

(现收藏于伍斯特主教区档案馆,编号x 797 BA 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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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转写:

N[ov]erint vniu[er]si p[er] p[raese]ntes nos ffulcone[m] Sandells de Stratford in comit[atu] warwic[i] agricolam et Joh[ann]em Rychardson ib[ide]m agricola[m] teneri et firmiter obligari Ric[ard]o Cosin g[e]n[er]oso et Rob[er]to warmstry notario pu[bli]co in quadraginta libris bone & legalis monete Angli[a]e Soluend[is] eisdem Ric[ard]o et Rob[er]to hered[ibus] execut[oribus] vel assignat[is] suis ad quam quidem soluc[i]onem bene & fidel[ite]r faciend[am] obligam[u]s nos & vtru[m]q[ue] n[ost]r[u]m p[er] se pro toto & insolid[um] hered[es] executor[es] & admi[ni]strator[es] n[ost]ros firmiter p[er] p[rese]ntes Sigillis n[ost]r[i]s sigillat[as] dat[um] 28 die nov[emb]r[is] Anno Regni d[o]m[in]e n[ost]r[e] Eliz[abethe] Dei gratia Angli[a]e franc[iae] & hib[er]ni[a]e Regine fidei defensoris &c 25°

The condic[i]on of this obligac[i]on ys suche that if herafter there shall not appere any Lawfull Lett or impediment by reason of any p[re]contract consang[ui]nitie affinite or by any other lawfull meanes whatsoeu[er] but that will[ia]m Shagspere one thone p[ar]tie, and Anne hathwey of Stratford in the Dioces of worcester maiden may lawfully solennize m[at]ri[m]ony together and in the same afterward[es] remaine and continew like man and wiffe according vnto the lawes in that behalf prouided and moreouferl if there be not at this p[re]sent time any action sute(suit) quarrell or demaund moved or depending befor any judge eccl[es]iasticall or temporall for and concerning any suche lawfulf lett or impediment. And moreou[er] if thesaid will[ia]m Shagspere do not p[ro]ceed to solennizac[i]on of mariadg with the said Anne hathwey without the consent of hir frind[es]. And also if the said will[ia]m do vpon his owne p[ro]per coste and expense defend & saue(save) harmles the right Reverend father in god lord John bushop of worcester and his offycers for Licencing them the said will[ia]m and Anne to be maried together with once asking of the bannes(banns) of m[at]ri[m]ony betwene them and for all other causes w[hi]ch may ensue by reason or occasion therof that then the said obligac[i]on to be voyd(void) and of none effect or els to stand & abide in full force and vertue (virtue)

中文翻译:

凭此文件,特此晓谕众人:我们,沃里克郡斯特拉特福之农夫福尔克·桑德尔及同地农夫约翰·理查森,兹受绅士理查德·科辛及公共公证人罗伯特·沃姆斯特里之约束,负有坚定义务,向该理查德与罗伯特、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人,足额支付四十英镑合法且通行英格兰之良币:为确保此项支付得以妥善并忠实履行,我们及我们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均以我们的印章加盖于本文件之上,共同并分别为该款项之全额承担全部责任。本文件出具于吾等女王伊丽莎白,蒙上帝恩典之英格兰、法兰西及爱尔兰女王,信仰捍卫者伊丽莎白陛下,在位第二十五年(即公元1582年),十一月廿八日。

本担保契约之条件如下: 倘若日后并无出现任何合法之障碍或阻隔——无论因先前婚约、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任何其他合法缘由所致——使得一方当事人威廉·莎士比亚与伍斯特教区斯特拉特福之未婚女子安妮·哈撒韦得以合法缔结婚姻,并于此后依据该方面之法律规定,作为夫妻持续共同生活;此外,倘若目前在任何教会法庭或世俗法庭法官面前,并无任何涉及此类合法障碍或阻隔之诉讼、法律程序、争吵或诉求被提出或悬而未决;再者,倘若上述威廉·莎士比亚未征得该安妮之亲友同意,便不与所述安妮·哈撒韦举行婚礼;并且,倘若该威廉不能自负应有的费用和开支,保障并免于使尊贵的伍斯特主教约翰及其官员受到损害——为许可该威廉与安妮仅经一次结婚预告询问即可成婚,以及因该许可之缘由或可能引发之一切其他后果——则本担保契约即告无效并作废;否则,该契约将继续保持完全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

附录2:主教登记册中涉及莎士比亚婚姻的记录

(现收藏于伍斯特主教区档案馆,编号为b716.093 BA 2648/10 (i), folio 43 ver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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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转写:

[页眉] Anno d[omi]ni 1582

[第26行] It[e]m eodem die si[mi]lis emanavit licna(licencia) inter w[illelmu]m Shaxpere et Anna[m] whateley

[第27行] de Temple grafton

中文翻译:

[页眉]主后1582年

[第26—27行]另外,同日,向来自斯特拉特福的威廉·莎士比亚与坦普尔格拉夫顿的安妮·惠特利颁发了类似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