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3月21日,牵动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梅姨案”传来重磅进展,本案关键人物、绰号“梅姨”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已被成功抓获,并依法执行逮捕。
“梅姨”在张维平、周容平等5人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梅姨”负责寻找买家、中转儿童并抽成,形成“拐—运—销”的完整链条。但这主要是依据张维平的供述所进行的判断,现如今张维平已经被执行死刑,这在对“梅姨”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会不会受到影响呢?来看法律专家的解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耿佳宁:张维平在死刑前的供述中,其实提到了“梅姨”,这是一个比较有利的因素。根据他的供述以及“梅姨”目前个人的口供,她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双方的供述应该会对其他的中间人、买家、接头人等信息有一个反映,公安机关可能需要去落实这些线索。如果能够找到当年的买家,找到当时的接头人,去辅助、多方地印证“梅姨”在中转环节中的作用,其实是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去认定“梅姨”起主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专家指出,虽然“梅姨”在本案中只是拐卖儿童中的一环,但她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犯罪,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如何认定她的作用呢?
耿佳宁:“梅姨”的行为符合中转、贩卖这两个环节,所以她跟实施了拐孩子,拐骗行为、绑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是同罪的。“梅姨”寻找、确定买家,商定买卖价格,对拐卖的系列犯罪能够持续进行,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可以理解她起的是主要作用,而且她不是被动参加的,她是积极参加的。根据司法解释,她也可以被认定为主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在整个犯罪流程当中,她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作用,甚至可以说下游跟上游的绑架、偷盗非法获取儿童的行为具有同等作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作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不能仅仅因为她获得犯罪所得分配较少,就认定她是从犯,她仍然是一个主犯。
在法院对张维平等5人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中,张维平和周容平被判处死刑,杨朝平和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郭旨龙:对于“梅姨”的定罪量刑主要考虑的是她自身的犯罪情节,她主要针对9个儿童进行贩卖,达到了人数众多的情形,就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耿佳宁:我们去考虑在拐卖儿童3人以上法定刑也就升格为10年以上或者无期的情况下,其实是三倍于加重犯标准的,她就比较明显在加重犯中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何况她的拐卖对象涉及的还是不满6周岁的幼儿。所以根据现有的材料,从这个角度考虑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
案件未过追诉时效
追诉有法可依
“梅姨”究竟会接受怎样的刑罚,还需要法院依据证据进行判定。该案涉及的拐卖儿童行为距今已逾20年,是否存在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呢?
耿佳宁:本案是2003年到2005年一个持续的期间,以犯罪结束的时间2005年起计,到2016年立案,显然时间是没有超过20年的。
同时专家也指出,法律规定,如果过了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也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
在对张维平等人审判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有9名儿童被张维平等人贩卖。专家指出,如果在对“梅姨”的调查中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将会重启对已经被判决且尚在服刑的杨朝平等人的审判。
耿佳宁:如果在“梅姨案”的侦查过程中,发现他们确实还有漏罪,之前没有被发现,要对漏罪再进行新的判决,跟他以前的犯罪做数罪并罚,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再来决定他新的刑期。
如今“梅姨”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审判。另外,从2019年11月到2024年10月,9名被拐儿童被陆续找回,这些都离不开公安机关及社会各界力量持续20余年的努力,也体现出全社会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决心。
郭旨龙:警方锲而不舍地追凶这么多年,实现了对所有被拐儿童的保护和对所有犯罪人的打击是非常值得钦佩的。这不仅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感,而且是一种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在现有的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发挥,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的结果。
耿佳宁:通过多方的协作努力,通过各方的不放弃,使得这类突破人伦底线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对这类拐卖儿童案件罪犯的严厉惩处,起到一个威慑作用,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放弃犯罪,进而能够达成天下无拐这样的一个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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