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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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个话题越来越引发大家的关注,那就是无主遗产的管理问题,也就是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的独身人士,他们所留下来的遗产管理问题。

上海一位独居的邓女士,因为疾病离世,名下有近600万元的遗产,由于父母已离世,没有配偶,没有子女,也没有留下遗嘱。这笔无主的遗产,该交给谁呢?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当地民政局担任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来处理后续事宜。去年年底,上海另一起案例也同样由民政部门担任了遗产管理人。为什么无主遗产会交给民政部门作为管理人,他们会怎么管,具体的管理制度是什么,这笔钱最终又会流向哪?特别是当独居现象越来越多,全国层面的制度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独居女士600万遗产

为何判给当地民政局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53岁的邓女士在出租屋内突发脑梗昏迷,被房东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由于父母已经去世,同时她未婚无子,救治期间,她的户籍所在地上海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承担起了监护人责任,邓女士账户里近600万元拆迁补偿款,也为治疗和护理提供了保障。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印象旭辉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田佳说:“这些费用,只能用于邓女士她个人的护理,以及我们给她办相关的公证、鉴定这些费用的支出,每一笔支出都是记录在案的。”

3月19日,邓女士去世。一个现实问题随之出现,她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留下遗嘱,近600万元的遗产和其他财物,究竟如何处置?3月31日,根据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汇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赵晓冰介绍:“我们担任这位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之后,首先肯定先要向社会公告,同时,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人,可以向我们申报债权债务。我们也会通过一定方式查明被继承人到底有哪些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根据我们查明的遗产情况和是否有债权债务人,依法管理和处理这些遗产。”

目前,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根据1985年的《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进一步明确,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王葆莳介绍:“以前我们说,没人要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是它没有明确哪个部门、哪个机构负责代表国家来接受这个事。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个遗产管理人,避免无人继承财产,名义上虽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没有人管,避免这种风险。”

尽管民法典赋予了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职责,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民政部门履职仍面临现实困境。作为全国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城市,2024年底,上海独居老人已达33.62万人,其中孤老人数为2.74万人。面对日益增多的遗产处置,近几年,上海已先后出台三份文件,以进一步明晰制度流程。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欣介绍:“上海密集发文,是因为这个制度肯定是不成熟的,实践当中的问题,很多环节一个文件可能没有办法涵盖,这也很正常,因为它毕竟需要多部门去联动,只能是边发现问题,然后边补规则。”

上海的相关规定是,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后,须发布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提醒,民政局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债权人、非继承人如果希望分得遗产,可以向民政局主张权利,并由法院依据事实作出裁决。

在清偿债务等工作全部结束后,若仍有财产剩余,将由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无主之诉”。在经过法院认定并公示后,这笔资产将最终收归国库。

然而,看似清晰的处置路径,在现实中还有挑战。去年底,虹口区一位独居人士蒋女士离世,同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她的远房表弟吴先生提出,希望动用遗产为她购买墓地并举办追思会,但是,该诉求并没有先例,这让民政部门犯了难。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叶宇倩介绍:“我们民政推崇的还是节地生态葬的葬式,如果说吴先生作为丧事承办人的话,他可以购买墓地,这个墓地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是可以从蒋女士的遗产里面进行支付的。但是可能墓地涉及后续每一年的维护费用,这些是要吴先生自己来承担的。”

究竟什么样的支出才算“合理范围”?虹口区民政局表示,仍需经由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全国层面的制度

又是什么样的情况

五年前,江苏太仓一套房屋的原主人杨其本老人去世,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顾永芳和两位兄弟虽与老人毫无血缘关系,但基于多年来的照顾,法院判定,三兄弟共同分得了这套房产。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坤介绍:“被继承人杨其本人,是一位聋哑孤寡老人。他终身未婚,也没有子女,顾氏三兄弟是杨其本老人儿时乳母的孙子,与老人没有血缘关系。自2014年,三兄弟便开始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起居、住院期间的陪护、医疗费用等等,老人因病去世以后,三兄弟负责了老人全部的丧葬事宜。”

太仓的这起案例,遗产处置一度停滞一年。后来,顾氏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民政局依法推进下,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这个原本可能收归国有的房产,最终归三兄弟所有。

这是太仓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案件,对于民政部门来说,查清财产、管护遗产、完成后续分配,这一系列的履职并没有操作细则可循。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基层民政部门,也感受到巨大的压力。这起案件之所以顺利解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事实清晰、无外部债务纠纷。然而现实中,若老人名下既有房产,又涉及复杂借贷,甚至面临亲属争产,缺乏具体操作指引的民政局,往往会陷入“想管却不知怎么管”的窘境。

江苏省太仓市民政局副局长顾群丰说:“因为遗产管理人是个全新的法律身份,具体干什么、怎么干,法律也只有原则性规定。我们的困惑就在于,这个流程到底怎么启动,怎么才算尽到了我们民政妥善管理的职责。当时就立即组织了骨干,反复研究民法典条例、条文,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兄弟单位进行请教,跟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频繁沟通,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

太仓的探索表明,案件不多时,各地依靠民法典等法律指引,尚能一案一办。可一旦进入大城市更高频、更复杂的场景,仅靠个案摸索显然不够。在北京,财产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案件开始增多,为此,海淀法院发布了办案程序指引,试图先厘清“什么情况下到法院、怎么申请、如何分流”等问题。

当事人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北京市2021年发布相关工作指引时的一大亮点。与上海市只能通过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相比,北京则设置了更为多元的路径。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说:“上海更倾向于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来指定民政部门做遗产管理人。在北京就有三种方式:第一就是民政部门依职权主动去做。第二是依申请,有人来申请了我去做。第三就是法院指定我去做。我觉得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尽可能提倡各地都把规则建立起来,就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判断了。”

无论太仓的一案一办,还是京沪两地的程序指引,都指向同一个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搭起了制度框架,但真正落地时,民政部门要面对的是查账、公告、债权债务、分割方案、执行过户等一系列复杂事务。财产越复杂,越需要更细的操作说明书和更顺畅的协同机制。

王葆莳说:“民法典一共1260条,继承编一共才50多个条文,有5条来写遗产管理,已经是很长的篇幅了。但是跟非常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相比,肯定是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大家需要探索。那么探索的经验,可能以后会上升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是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引,这样大家会逐步走向共识。”

民政部门如何做好

“无主”遗产的管理人

民政部门如何做好“无主”遗产的管理人?据专家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北京、南京、无锡等地发布了相关工作指引。

王成介绍:“结合现在已经有的规范,包括上海的,北京的,太仓法院处理的,我觉得慢慢大家会找到一些共识,这些共识最后会汇聚成一个相对层级更高的规范,比如说民政部可以出规范,统一适用于全国。”

在专家看来,上海蒋女士的案例恰恰表明,“无主遗产”的具体用途仍有待明确。虹口区民政部门曾表示,远房表弟可以申请为蒋女士购置墓地,但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就包括“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但“其他必要行为”包括哪些,合理的支出范围如何划定,目前尚未厘清。

李欣认为:“‘必要’其实不仅是一种法律判断,也是一种价值判断,譬如遗体运输费等,这些是必要支出。墓地费、追思费,尤其是后续的维护费,这些到底算不算是必要支出,什么程度才算是合理,需要从谁的账户里面支出,怎么支出才能留痕,这些事实是需要系统性判断的。民政部门不是说完全不能决定,对于争议大价值判断色彩比较浓的支出,可能也不敢单独拍板,希望有明确的规则来托底。”

现实中,保险、股票、基金等财产形式越发多样,且分散在多个系统,民政部门进行清查的难度较大,既需要跨部门合作,也可能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北京市的工作指引就指出,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民政部门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事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费用从被继承人财产中拨付。

王葆莳认为:“如果这个人突然去世,可能财产比较多,有公司股份、有在香港买的保险,可能还有海外资产,同时也欠很多外债。这时候民政部门觉得力不从心,要处理这么多麻烦的事,还得出个公告,让债权人申请,结果一申请,来了几十号人都拿着欠条说他欠了钱。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制度,我觉得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

王成认为:“有些指引明确可以把全部事项或者部分事项委托给社会第三方机构,但有些规范把一些专业的事项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去做,这也是不统一的。我们也希望将来在民政部规范把它统一起来,到底是全部委托出去、部分委托出去,还是将专业事项委托出去,这些也是需要规范的。”

无主遗产最终流向何处

是否公开,由谁监督

无主遗产最终流向何处,是否公开,由谁监督,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方面,上海市要求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债权债务等资金的往来结算。

李欣说:“所有的这些钱都在专户当中进行结算,这样每一笔支出都有留痕,这已经是民政机关在承担无主财产遗产管理人当中进行的自我监督,让无主财产在整个财产清单和资金专户上都显示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王成认为,“遗产是私人的事情,它不是一个社会公共事件,所以这种情况下,让它太公开太透明,未必一定合理,所以我理解社会公众所希望的公开是说政府部门履职要公开,每一步都要公开。”

在专家看来,一旦“无主”遗产最终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其用途和流向,就应该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王成说:“它归国有了,国有资产怎么使用,这就已经脱离了个人的范畴了,变成公有的就需要公开,它的清单、它的去向,包括多少、多长期限,这些都需要尽可能公开。按照民法典规定,它是要用于公益事业的。但是公益事业到底包括哪些范围,这是没有规定的。我们也希望将来是不是可以把公益范围也明确一下。”  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