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第二天就火化!河南男子偷电缆触电身亡,家属为何急着说“无异议”?
那天下午,河南濮阳华龙区马呼屯顺河路附近,一个早就没人管的废弃提灌站。
有个人骑着电动车进去,车头朝外停着,像是随时准备跑。
他想拆几米电缆卖钱。
伸手,碰上。
当场就倒下了,脸朝下趴在屋顶平台,再也没动过。
现场拍到的画面里,提灌站院内杂草丛生,一旁立着根电线杆。警车来了,120来了,消防架着梯子把人抬下来。可人已经没了。
事发是4月13日。
第二天,4月14日,当地官方就发了话:系一男子在废弃提灌站偷盗电缆触电身亡,家属已经签字无异议。
第三天,遗体火化。
从触电到火化,满打满算不到72个小时。
说实话,这速度,快得让人有点反应不过来。
正常人摊上这种事,总得问问:那个“废弃”的提灌站为什么还通着电?为什么连个像样的警示牌都没有?有没有人该为这个“废弃设施”的安全负责?
可这家人的选择是——不尸检、不告状、签字、火化。一条人命就这么盖棺定论了。
很多人看到这新闻第一反应是:活该。偷东西把自己偷死了,还有脸问?
讲真,盗窃违法,这没什么好洗的。该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上首先构成盗窃,如果那根电缆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甚至可能同时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只是人死了,刑事追诉自动终止。
但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网上有一条评论我印象特别深:“要是门口真挂了个醒目的‘高压危险’牌子,要是那几根线早被剪断包好,他会不会多看两眼,掉头就走?”
这话不一定对,但值得想一想。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的管理方有义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电力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比如高压线没有任何警示、配电箱门长期敞开、裸露导线未做绝缘处理——即便受害人有偷盗行为,管理方也可能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问题来了:这个“废弃”的提灌站,到底是谁在管?电缆为什么还通着电?有没有人定期巡查?
媒体报道里,这些关键信息全是空白的。官方只说“废弃提灌站”,但废弃不代表可以没人管。
当然,即便管理方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的故意违法行为仍然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家属即便起诉,大概率也会被驳回——全国多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
法律上,人偷电缆,自己触电,主责在谁很清楚。
但我要说的是另一层意思——这条人命没了,不代表这件事就“没事了”。
家属签字“无异议”,签的其实就三件事:认了是触电死的,不折腾尸检,也不现在打官司。它不是法律判决书,更不代表这件事没有值得追问的地方。
签了字,尸体火化了,违法事实还在。该男子的盗窃行为不会因为死亡就被抹掉。而那个没人管的废弃提灌站,那根还通着电的电缆,依然立在那里。
下一个路过的人,会不会也以为“废弃”就是“没电”?
村里这种废弃水利设施不少。铁门锈了、锁坏了、牌子掉了,里头电线乱搭,有的还挂着电。没人定期来看,也没人贴个“高压危险”的红字条。没人觉得这地方还能出事,直到真出了事。
事后有人说“贪小便宜吃大亏”,也有人说“怪他自己不长眼”。这些话都对,但都不够。
如果那几根线早被彻底断电、剪断包好,如果门口真挂了个醒目的警示牌——他会不会多看两眼,掉头就走?
这些问题没人问。但它们确实存在。
火化那天风挺大,家属没多留。骨灰盒拿走的时候,提灌站的铁门还半开着,门轴吱呀响了两声。
这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不是所有没人管的地方,都是安全的。越是看起来“废弃”的设施,越可能藏着致命的危险。看到裸露的电线、破旧的配电箱,别靠近,别手痒,别拿命去赌几斤铜。
大家觉得,废弃设施的电线还通着电,出了人命,管理方到底该不该担责?
你们身边有没有见过那种挂着“废弃”牌子却还在运转的设施?
评论区唠唠。
以上素材都来自新京报、极目新闻、网易新闻、今日头条等正规媒体报道和官方发布,咱就事论事,不造谣不网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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