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记者 马付才
年迈老人到饭店就餐,行至饭店大堂台阶处时不慎摔倒,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向饭店索赔3.4万余元。面对索赔,饭店方表示,在该台阶处专门设置有醒目的“小心台阶”“小心地滑”警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常生活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酒店、饭店等常在台阶等处专门设置有醒目的“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的警示,那么,面对客人不慎摔倒的索赔,饭店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饭店就餐不慎摔倒
2025年3月6日11时许,湘潭县78岁的陈峰(化名)前往某饭店就餐,行至饭店大堂台阶处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积液、软组织挫伤,并伴有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陈峰住院治疗8天,因其年龄等原因治疗效果并不理想,此后不得不多次到门诊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建议其治疗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陈峰认为,饭店地面湿滑且未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与饭店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将饭店起诉到湘潭县人民法院,诉请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4411.24元。
面对陈峰的诉请,被告饭店则认为事发时地面并不湿滑,事发台阶两侧也有黄色立式警示牌,牌面印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醒目文字;台阶上下立面还张贴有“小心台阶”字样的红色警示胶带,店内已按规定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请求驳回陈峰的诉请。
法院判决对经营者不能苛以过重负担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具体环境、风险程度及防范成本综合考量,不能对经营者苛以过重负担。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饭店在必要通行通道处设置醒目颜色与重复提示,已达到同类经营者通常情况下应具备的善良管理人标准。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已履行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饭店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已垫付592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行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陈峰4000元。法院认为,该承诺系被告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
最终,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饭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原告4000元(不含已垫付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峰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是否就陈峰下台阶时的不慎摔伤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其是否对陈峰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进行判断,如果经营者依法履行警示、预防义务即可免除侵权责任,不构成“有损必赔”的无限保险责任。消费者亦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进入公共场所,消费者不能将全部风险转嫁给经营者。
司法应更具温度
记者注意到,因就餐时不慎摔伤,顾客与饭店就赔偿问题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有多起。例如,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的苏某在就餐时不慎摔伤,餐厅虽张贴了“小心台阶”标识,但无其他防范措施,最终承担了一定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苏某与朋友在某餐厅就餐,当走至餐厅二楼台阶处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苏某构成十级伤残。苏某将餐厅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认为餐厅每层楼梯台阶处均张贴了醒目的“小心台阶”标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是苏某自己不慎踩空导致摔倒受伤,餐厅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餐厅虽然张贴了“小心台阶”标识,但再无其他防范措施,而苏某用餐结束下楼时也应当明确知道事故发生处有台阶存在,但苏某全程在与身边人谈话,未留意到脚下台阶存在,进而踩空摔倒受伤,故苏某对本次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苏某和餐厅方渐渐冷静下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餐厅对苏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由苏某自行承担。
倪洪涛表示,湘潭县法院在审理陈峰与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鼓励饭店对陈峰进行自愿人道补偿,也是对社会价值的权衡,法律虽然是规则的执行,但当法律的边界无法完全覆盖现实的复杂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更具温度的解决方案,司法的温度体现在规则的坚守,也体现在对答案的最优选择。我们不仅要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支撑,也要让真正的公平正义,不只写在法条之中,更落在人心之上。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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