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项行动核心要点解析 | 为何节后执行法官电话骤增?
2026年5月13日
开篇按语:5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宣布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拒执犯罪专项打击行动。
不少律师同行和当事人都反馈,五一假期后执行法官的沟通频率明显提升,大量执行案件正在加速推进,这正是本次专项行动启动的直接信号。本文将从律师视角,对本次通告的核心变化、实务影响及应对建议进行全面解读。
一、本次专项行动的核心背景与信号意义
本次公检法联合行动并非孤立政策,而是全国法院系统"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在上海的落地实施。其核心背景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
司法权威强化:针对近年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突出问题,通过刑事打击手段强化执行威慑力,破解"执行最后一公里"难题。
营商环境优化: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债权实现,降低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社会诚信建设:将执行惩戒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衔接,推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对于近期执行法官电话增多的现象,本质是上海法院系统正在对存量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履行的案件进行集中攻坚,符合通告中"敦促主动履行"的工作要求。
二、本次通告的10个核心实务要点解读
本次通告在现有拒执罪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结合上海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入罪标准、宽严政策和协同机制,以下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1. 17种拒执情形明确入罪,覆盖全场景规避行为
通告第三点列举了17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拒执情形,不仅涵盖了传统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更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新型规避执行行为纳入打击范围:
新增"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间接转移财产情形
明确"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行为的入罪标准
将"拒不履行人身权益类判决"、"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不作为义务纳入拒执规制
首次明确"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裁判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以往很多当事人认为"诉讼阶段转移财产不算拒执",本次规定彻底打破了这一认知误区。只要是为了逃避未来可能的执行而转移财产,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公检法协同办案机制建立,拒执入罪效率大幅提升
本次通告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意味着以往拒执罪办理中"法院移送难、公安立案难"的痛点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家单位已建立拒执案件快速移送、快速立案、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
法院执行部门发现拒执线索后将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需申请执行人自行提起刑事自诉
检察机关对拒执案件将优先审查起诉,符合条件的依法快捕快诉
3. 宽严相济政策明确,主动履行可获不起诉
通告在保持打击力度的同时,也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从宽情形:通告发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并积极履行,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不起诉。
从严情形: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情节恶劣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容错空间:对诚信困境中的企业或个人,法院将依法给予履行宽限、分批履行等合理空间,努力促成执行和解。
4. 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协助义务人、教唆者同样追责
本次通告明确拒执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覆盖了全链条相关人员:
协助执行义务人(如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拒不协助执行的,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负有到期债务清偿义务的第三人纳入拒执责任主体范围
教唆、帮助债务人逃避、妨害、抗拒执行的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同主体的实务建议
(一)给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尤其是本次通告新增的17种拒执情形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交易记录、恶意放弃债权的协议等。
关注被执行人动态: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符合拒执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合理把握和解尺度:本次专项行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威慑,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调整履行方案,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积极举报拒执线索: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拒执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二)给被执行人的建议
风险提示:近期我们已经接到多起被执行人咨询,均是收到法院敦促履行通知后,误以为只是常规催告,未予重视,最终被移送公安立案的案例。本次专项行动的执行力度远超以往,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立即梳理未履行执行案件:凡是在上海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应立即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如实申报财产,制定可行的履行方案。
把握宽限期政策红利:在通告发布后30天内主动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不仅可以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更可以在出现涉嫌拒执情形时获得从轻、减轻甚至不起诉的处理。
确无履行能力的主动说明情况:如果确实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应主动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财务报表等材料,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调查,避免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避免触碰拒执红线:切勿实施转移财产、虚假诉讼、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不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三)给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建议
建立诉讼风险预判机制:对于已经进入或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提前评估履行能力,避免在诉讼阶段随意处置资产,触发拒执风险。
规范企业财产管理: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防止股东个人因公司拒执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企业: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转移财产,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代律师常见问题答疑
Q1:我确实没有钱还,会不会构成拒执罪?
A:拒执罪的前提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实施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但应当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配合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没钱,是最大的问题,建立在没有钱上的所有问题,确实都无法回答。
Q2:我和申请执行人正在协商,能不能先等协商结果再履行?
A:建议在协商的同时主动向法院报备协商进展,部分履行或提供相应担保,避免因未及时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判决而被采取惩戒措施。
Q3:之前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了,现在履行还有用吗?
A:有用。本次通告明确,主动履行的可以从轻处理,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移除失信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即使已经涉嫌拒执犯罪,主动履行也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结语
本次上海公检法联合开展的拒执犯罪专项打击行动,标志着上海执行工作进入了"刑事威慑常态化"的新阶段。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当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遇到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决方案,避免因小失大,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我们也相信,通过本次专项行动,"执行难"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破解,上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提升,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将迈上新的台阶。
趁着这一波,再联系一下以前未执行到位的案件,能否有新的转机,所以对于代律师而言,尽管委托的时候,只是带了一个执行(申请执行),但是代律师还是希望当事人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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