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合同诈骗案件,最难证明的不是“对方没还钱”,而是:对方从一开始有没有履约能力。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和普通合同纠纷的区别,不是看最后有没有违约,而是看对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包括几类典型情形,其中就包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所以,遇到合同诈骗类案件,不能只说“他骗了我”“他不付款”“他不交货”。真正要打动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是证据能不能证明:他在收钱、签约、承诺履行时,已经明显没有履约能力,却仍然制造一种可以履约的假象。
一、履约能力,不是嘴上说有,而是看客观条件
判断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有没有履约能力,通常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看资金能力。
比如他承诺采购大批货物、投资项目、支付货款、回购产品,但账户长期没有资金,负债累累,已经被多人追债,甚至被法院执行、限高,还继续对外签约收款,这就可能说明其履约能力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看货源能力。
如果对方承诺供货,但实际没有库存、没有采购渠道、没有上游合同、没有运输能力,却用虚假仓单、虚假物流、虚假合同诱导你付款,这就不是简单违约,而可能涉嫌虚构履约能力。
第三,看经营能力。
有些公司表面上有营业执照、有办公室、有人员,但实际上已经停止经营,员工离职、场地退租、账户被冻结、业务停摆,还继续以正常经营名义签合同收钱,这类证据很关键。
第四,看项目能力。
比如对方说有工程项目、有投资项目、有合作资源,但项目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根本没有审批、授权、资质、资金来源,却以项目名义收取投资款、保证金、预付款,就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合同诈骗风险。
二、证明履约能力不足,要重点收集这几类证据
第一类:签约前的资信证据。
包括对方公司工商信息、经营异常记录、被执行信息、失信记录、涉诉案件、账户冻结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税务异常、社保断缴情形等。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在签约前就已经处于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债务缠身的状态。
第二类:对方承诺能力的证据。
包括聊天记录、微信语音、会议纪要、宣传资料、报价单、项目介绍书、合作方案、直播录屏、朋友圈宣传等。
重点看对方有没有承诺“有现货”“有渠道”“有项目”“有资金”“一定能交付”“保证回款”“已经拿到授权”等内容。
第三类:实际履行能力缺失的证据。
比如没有库存、没有进货记录、没有物流记录、没有生产能力、没有项目审批、没有真实合作方、没有资质许可、没有资金流水支撑。
这类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所谓的履约能力并不存在。
第四类:资金去向证据。
这是合同诈骗案件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如果对方收到货款、投资款、预付款后,并没有用于合同履行,而是用于还旧债、个人消费、转移给关联人员、套现、提现、赌博、挥霍,或者资金去向不明,就会明显增加刑事控告的力度。
第五类:收款后的异常行为。
比如收款后失联、拉黑、更换电话、关闭公司、转移办公地点、拖延交付、编造新理由继续要钱、要求补差价、签补充协议拖时间等。
这些行为可以证明:对方不是单纯经营失败,而是取得财物后没有真实履行意愿。
三、为什么有些案件明明被骗了,却被说成经济纠纷?
很多合同诈骗案件立案难,问题不在于没有损失,而在于材料没有围绕“履约能力”和“非法占有目的”组织。
如果报案材料只是写:
对方收了钱不发货;
对方承诺还款但没还;
对方项目失败了;
对方一直拖延。
这很容易被理解为普通合同纠纷。
但如果材料能证明:
对方签约前已经没有资金;
对方没有货源、没有项目、没有资质;
对方虚构了履约条件;
对方收款后没有用于合同履行;
对方用小额履行骗取更大金额;
对方收款后转移资金、失联逃避。
案件性质就完全不同。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等因素,不能只看有没有违约,也不能只看损失大小。
四、合同诈骗案件,真正要做的是“证据工程”。
一个有效的合同诈骗控告材料,至少要讲清楚五件事:
第一,对方当时承诺了什么;
第二,对方真实情况是什么;
第三,对方隐瞒了哪些关键事实;
第四,我为什么基于这些虚假信息付款;
第五,对方收到钱以后怎么处理,为什么说明其没有真实履行意愿。
如果这五个问题讲不清楚,即使你损失很大,也可能被认为只是民事纠纷。
如果这五个问题能用证据一一对应,案件才有可能从“合同违约”推进到“涉嫌合同诈骗”。
结语:
合同诈骗案件中,履约能力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套证据体系。
有没有钱履行,有没有货履行,有没有项目履行,有没有资质履行,有没有真实履行行为,收款后资金去了哪里,这些才是判断案件性质的关键。
如果你遇到的是货款被骗、投资款被骗、项目合作被骗、代办事项收钱不办、借款包装成合作等情况,不要只停留在“对方不还钱”这个层面。真正重要的是尽快梳理证据,判断对方到底是普通违约,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能力,却仍然通过合同骗取财物。
这一步判断,往往决定案件能不能立案、能不能追回损失,也决定后续是走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控告。
何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业务方向:合同诈骗罪控告与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企业货款纠纷、刑民交叉案件
服务城市:深圳及周边地区
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老板、刑事案件家属、合同纠纷当事人、投资合作纠纷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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