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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夫妇育有三女:陈大姐、陈二姐、陈三姐。2003 年,因陈老先生夫妇年龄较大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遂以三女儿陈三姐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 29 万余元,首付款 6 万余元,贷款 23 万元。首付款由包括陈老先生夫妇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陈大姐、陈二姐、陈三姐各出资 1 万余元。贷款由陈老先生偿还,并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偿还完毕。房屋办理入住后,陈老先生夫妇及三个女儿共同居住,三个女儿出嫁后陆续搬离。后因家庭矛盾,陈老先生夫妇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 93.67% 的产权归其所有。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具体到本案,原被告五人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号房屋,虽婚后由陈老先生偿还贷款,但三被告在结婚前向原告交付工资收入,婚后每月固定向原告交付一定的费用,故认定一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即原被告五人家庭共同共有。鉴于陈老先生夫妇对家庭和房屋还贷的贡献大,酌情认定二原告对一号房屋享有 70% 的份额,三被告分别享有 10% 的份额。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虽然没有完全支持原告 93.67% 的产权主张,但法院认定了房屋属于家庭共有并确认了原告享有 70% 的主要份额,达到了诉讼的主要目的。胜诉的关键在于:一是证明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的事实;二是证明了原告长期偿还贷款的贡献;三是准确适用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家庭共有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出资贡献、对家庭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份额。本案的启示是,家庭成员共同购房时,最好事先明确产权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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