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已经拿到了龙标,预定于2026年5月30日上映。
电影的官方介绍是: 根据主演赵箫泓个人真实经历改编,核心人物由当事人出演,讲述一位因反抗家暴意外杀夫而入狱的女性,在经历十年牢狱生活后出狱,通过自立获得婆婆谅解并与儿子修复亲情纽带的故事。出狱前,她把真实经历演成了电影,也凭借此片中“母亲廖红”一角,拿下第73届圣塞巴斯蒂安电影节最佳主角银贝壳奖。
之前已经因为多次“表态有问题”而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姚晨这次又对这部电影表态了。她支持这部电影的上映,呼吁观众去影院观影。
我的态度是:强烈反对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全国上映。
我反对这部电影上映当然是有理由的。
首先,这部电影的官方介绍与当初案件的事实不符。
本片的主演 赵箫泓,本名赵晓红,曾为幼儿园老师。她在2009年4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持水果刀杀死了自己的丈夫张勃。法院的判决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赵晓红曾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受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驳回上诉,不予开庭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件在官方可查,卷宗编号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
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命,情节非常严重。鉴于其并非谋杀,伤害发生后主动施救并向警方自首,且与受害人是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子女,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也应该避免让孩子失去双亲。法庭的判决已经体现出足够的人道主义关怀。
电影介绍中关于“反抗家暴”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赵晓红丈夫对她很好,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写有证人的证词:赵晓红平时不干家务,夫妻两人吵过架,但吵后马上就好了。另有被害者张勃的弟弟在法院判决书上也留下证词:哥嫂关系很好,但有时为家务事吵嘴。
在现实生活中,两人之间完全不发生争吵或厮打的夫妻非常少。由于女性在体力上天然相对于男性处于弱势,很多人把夫妻之间难免的争吵或厮打认为是“家暴”。有人根据这个标准甚至得出了“中国三分之一的家庭中存在对女性的家暴”这样荒谬的结论。事实上,按照以上标准定义“家暴”是非常荒唐的;事实是,吵闹厮打的夫妻,绝大部分在吵过打过之后会重新和好,就是所谓的“床头打架床尾和”;之后,夫妻之间大概率还会再吵再打,然后再和;这是大部分夫妻生活的常态。“家暴”这个词已经被滥用了。《反家庭暴力法》也被很多人滥用了。
在“家暴”这个词的定义已经被滥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被滥用的今天,如果这部高举“反家暴”旗帜的电影上映,毫无疑问会更加助长对“家暴”和《反家庭暴力法》的滥用的气焰,会有更多人将“动不动把夫妻之间的正常争执上升到家暴的层面”,不利于男女和谐,不利于夫妻关系和谐,不利于家庭和谐,不利于社会和谐。
所以,这部电影在关于“家暴”这方面 的官方介绍与当初案件的事实不符且上映后会对家庭和谐造成负面影响,这是我反对其上映的一个原因。
肯定有人会说,“影视等艺术作品可以允许改编”,“艺术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哪怕赵晓红在真实生活中并未被其丈夫“家暴”,但电影为了反映某种主题,改编一些“家暴”的因素加入,在艺术创作上难道不是允许的吗?
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讲,当然允许这么做。但这部电影还真不行!原因是,这部电影的主演赵晓红女士本人是有犯罪前科的,犯的是故意伤害罪,且造成受害人死亡,属于情节非常严重。
广电总局关于影视行业的监管条例在2014年明确规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者不得参演,已有作品暂停播出;实务中杀人等重罪直接按“劣迹”永久封杀。
中演协在2021年也有规定:对暴力伤害、刑事犯罪者可永久联合抵制,会员单位不得聘用、播出。
电影局在审查方面也有规定:主创/主演有杀人重罪前科,不予过审、不予公映。
一句话,由于赵晓红女士的经历,她本人不得被聘请参演电影;她参演的电影不能过审,不可以公映。赵晓红女士参演的《监狱来的妈妈》可以拿到龙标,允许公映,已经涉嫌违法。
各国法律不同,或许这部电影在国外可以“畅行无阻”,但在我国,必须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办事。
如果赵晓红女士开了这个头,那些吸毒的、嫖娼的、诱奸的、诈骗的“劣迹艺人”岂不都可以主张“复出”的权利?他们会问:连杀人的都可以,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我们的犯罪情节不会比杀人更恶劣了吧?
这里肯定还会有人问:赵晓红女士是个活生生的女人,她爱她的丈夫,她为失手杀死丈夫而后悔,而心痛;她进了监狱,与孩子“骨肉分离”,相当于坠入“人生的绝望深渊”;她能凭借对孩子的思念和关怀,没有自暴自弃,没有精神崩溃,而是努力向善,改过自新,这样的事迹难道不是“充满积极的能量”、“闪烁着人性的光辉”、“显示出伟大的母爱”?难道人坐牢了就得被“一棍子打死”,被永远贴上“坏人”的标签,连“改过自新”都得不到原谅?
的确,赵晓红女士的事迹很感人,也很体现“人性和母爱的伟大”。赵女士的儿子、婆婆,也就是死者的儿子和母亲,也在片中出演本身角色,说明他们已经原谅了赵女士。那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原谅赵女士呢?
但这仍然不是应该给赵女士做主演的这部电影“开绿灯”的理由。
违法犯罪过的人,社会当然允许、欢迎乃至可以帮助其改过自新、弃恶从善;社会也应该宽容对待有犯罪前科的人,而不能因为其犯过罪就对其一辈子贴上“恶人”的标签。但社会允许并鼓励犯人“改过自新”是一回事,犯了什么罪该受什么罚是另一回事。“犯了什么样的罪就该受到什么样的罚”跟“罪犯接受过惩罚之后,社会允许并尊重其改过自新”其实是并行不悖的,不矛盾的。不能因为“社会应该宽容犯人改过自新”或者“犯人有改过自新、立功赎罪的事实”就否认当初法律因为犯人犯了错误而依法施加在其身上的惩罚。
那些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的,我敢说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如果不杀他们,他们大概率在活下来之后是愿意“改过自新”的,单就个案来讲,不杀他们是对社会更有好处的,至少社会能多出来一个劳动力;但能不杀他们吗?不能!因为他们犯了罪,他们犯的那个罪就是应该让他们承受死刑的惩罚的,不能因为他们确实会“改过自新”就让他们免予惩罚。 法律法规不是为某一个“特殊案例”而设;法律法规的设置是为了让社会“更好”,每一个案例被如何对待将会产生“外溢效应”。从个案来讲,不杀一个确实会“改过自新”的死刑犯对社会的确有“正向作用”,但这样的案例会产生坏的“外溢影响”,纵容更多人犯罪。
影视明星这个行业是特殊的,高收益,高影响力且传播迅速。对于这个行业的要求必须得非常严格,对于“劣迹艺人”必须得从严处罚,否则没有震慑力。他们收入高,能量大,只要给他们开一个口子,他们随时复出就能大捞一把,他们将会对法律失去敬畏。
赵女士既然是电影的主演,那就属于影视明星行业,就该受这个行业法律规章的约束。由于她的犯罪前科,法律不允许她直接参演的影视作品过审、上映。社会当然允许并尊重她改过自新,但社会不能让她免于因为她的罪行而被法律施加的包括“法律不允许她直接参演的影视作品过审、上映”在内的惩罚。
当然,社会允许并鼓励、帮助包括赵女士在内的任何犯过罪的人在承受过法律的依法惩治之后“改过自新”。赵女士直接参演的路被法律堵死了,但她完全可以有其他的路去传播她的感人事迹,弘扬“伟大的母爱”、向社会传播那种“哪怕人生跌落到无底深渊也不放弃,也要努力向上,改过从善”的精神。 法律只是不允许她直接参演影视作品,但并不限制她分享她的人生经历,不限制她办讲座、写书、做编剧。 赵女士完全可以提供她真实人生经历的素材、写书、编剧,让别人在电影里来演她的事迹。这样的电影就可以合法合规地上映,她也会因为通过电影的方式把她身上的“闪光点”分享给社会,合情合理合法地赚钱,或许还可以加上“赢得别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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