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日本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2 月 4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协商结案,成功撤销虚假拍卖交易,全额追回 30 万元人民币拍卖款项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日本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日两国拍卖法律规范、消费者保护规定及国际艺术品拍卖行业惯例,依托国樽双法域执业资质与跨境艺术品交易法律服务经验,为中国委托人提供了全链条、高效能的维权解决方案。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日民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专业证据溯源 + 双法域法律论证 + 本地精准施压”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东北亚跨境艺术品交易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收藏家浦某某长期关注日本艺术品拍卖市场,2025 年 10 月参与日本某知名拍卖公司举办的近现代名人书画专场拍卖会,通过线上委托竞拍方式成功竞得两幅名家作品,拍卖成交款及佣金合计约 30 万元人民币。浦某某依约于拍卖成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款项支付,拍品经国际物流运抵中国境内。
后续浦某某委托国内权威艺术品鉴定机构对拍品进行核验时发现,拍卖公司在官方图录、线上宣传页面及拍卖现场公示的拍品著录信息(包括重要展览记录、权威出版物收录信息、传承来源)存在全面虚假情形,与拍品真实历史轨迹严重不符。浦某某随即与日本拍卖公司及其负责人沟通,要求撤销拍卖合同并全额返还款项,但对方以 “拍卖图录仅作参考”“拍品现状交付”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均陷入僵局。
2025 年 11 月 24 日,浦某某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日本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日双法域准据法适用、艺术品虚假著录举证、日本本地主体追责三大核心难点,日本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日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日本本地执业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维权事宜。
二、中日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法律论证与专业证据构建、日本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债务人直接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5 年 11 月 24 日 - 11 月 28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拍卖公告、线上竞拍记录、电子成交确认书、银行付款凭证、拍卖图录原件、拍品鉴定报告、双方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拍卖合同撤销权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委托人主张欺诈撤销合同的事实基础清晰,法律依据充分。
日本办公室:依托日本法务省商业登记系统与本地财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涉案日本拍卖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办公地址、名下银行账户及固定资产线索,确认公司正常经营且具备足额还款能力,排除债务人转移财产或注销主体的风险。
2.2025 年 11 月 29 日 - 2026 年 1 月 10 日:专业证据固定与双法域效力认证
北京总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全部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与可信时间戳固化,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电子证据公证书;联合国内艺术品鉴定协会,对拍品虚假著录信息进行逐项溯源比对,形成《拍品著录信息虚假性专项鉴定意见书》。
日本办公室:依据日本《拍卖法》第 17 条,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调取涉案拍卖会的官方备案材料及拍品申报信息;对接日本公证人协会,对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鉴定意见书进行日本外务省领事认证,确保证据在日本法院及仲裁机构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同时调取该拍卖公司过往同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记录,补强其存在虚假宣传主观故意的证据。
3.2026 年 1 月 11 日 - 1 月 20 日:法律文书起草与日本本地直接送达
中日律师联合起草中日双语《法律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第 148 条、第 157 条,日本《拍卖法》第 23 条、《特定商取引法》第 12 条及国际艺术品拍卖行业惯例,详细列明债务人提供虚假著录信息构成欺诈的法律事实,以及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将面临的 “日本消费者厅投诉 + 东京地方法院诉讼 + 财产保全 + 行业信用惩戒” 等法律后果。日本办公室通过日本简易法院邮政送达系统,于 1 月 18 日完成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
4.2026 年 1 月 21 日 - 2 月 3 日:多轮协商与债权回款
债务人在收到催告函及完整证据材料后,于 1 月 23 日主动联系联合办案组协商解决方案。中日律师共同参与 3 轮线上 + 线下谈判,结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 2025 年关于 “拍卖机构著录信息真实性义务” 的典型判例,有力反驳了债务人 “图录免责条款有效” 的核心抗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拍卖公司于 3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0 万元拍卖款项,双方解除拍卖合同关系。
5.2026 年 2 月 4 日:案件结案与风险防控交付
浦某某确认收到全部返还款项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中日跨境艺术品拍卖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海外艺术品投资提出 “拍卖前委托本地机构尽调、明确著录信息违约责任、约定中国法院管辖” 三项具体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日跨境艺术品拍卖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艺术品领域法律服务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拍卖准据法适用与衔接难题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日本《法例》第 7 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解决方案:主张 “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结合日本消费者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构建 “中国法下合同撤销权 + 日本法下经营者责任” 的双法域法律论证体系,确保维权主张在两国法律框架下均具有合法性。
2.艺术品虚假著录的举证与认定难题
专业依据:国际艺术品拍卖行业通用的《关于艺术品拍卖的国际准则》、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第 12 条
解决方案:采用 “第三方专业鉴定 + 官方备案信息比对 + 历史交易记录佐证” 的三重证据固定模式,从著录信息的来源、真实性、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三个维度进行全面论证,达到欺诈行为的法定证明标准。
3.日本本地主体追责与沟通障碍
专业依据:《中日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日本《公司法》第 35 条
解决方案:依托日本本地律师团队直接对接债务人及日本相关监管部门,避免跨境沟通的语言与文化障碍;同时制定 “日本消费者厅行政投诉 + 东京地方法院诉前财产保全” 的双轨备用方案,对债务人形成有效法律威慑。
4.拍卖格式条款免责效力的否定难题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497 条、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 10 条
解决方案:论证拍卖公司单方制定的 “图录仅供参考” 免责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其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日本法律
1.日本《民法》第九十六条:因欺诈或胁迫而进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
2.日本《拍卖法》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等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在进行商品销售时,不得对商品的品质、性能、产地、历史等信息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4.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十条:消费者契约中,免除经营者因债务不履行所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或者限制赔偿额的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一方显失公平的,无效。
(三)国际规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相关原则、国际艺术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职业道德准则》:拍卖机构对拍品的著录信息负有严格的真实性审查与披露义务,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日本办公室多年中日跨境艺术品交易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国投资者参与日本艺术品拍卖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事前尽调标准化:参与境外拍卖前,务必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及专业艺术品鉴定机构,对拍卖公司资质、拍品著录信息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调;在委托竞拍协议中明确约定著录信息虚假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证据留存规范化:对拍卖公告、图录、竞拍记录、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沟通记录等全部材料进行完整留存,建议对重要电子证据及时进行公证固化;收到拍品后第一时间进行专业鉴定,发现问题立即固定证据。
3.维权启动及时化:发生跨境艺术品拍卖纠纷后,应在 6 个月内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超过日本《特定商取引法》规定的 1 年撤销权行使期限或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优先选择具备本地办公室的律所,通过非诉协商方式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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