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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解析栏目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经典案例分析与解读,将为您带来最新动态分享,探讨企业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帮助您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前制定应对策略,为您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助力企业与劳动者提高对劳动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PART ONE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20日,沈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的月工资实际以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

PART TWO

争议焦点

Q

用人单位能否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PART THREE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工资等。

PART FOUR

案例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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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经北京市司法、人社机构批准,FESCO正式成立劳动争议纠纷的人⺠调解组织“北京外企调解委员会”。作为全国首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依托,跨区域、跨行业专⻔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人⺠调解组织,“北京外企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全国范围内的用工⻛险、劳动争议案件、跨国企业组织机构调整及裁员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帮助企业共建和谐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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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北京外企

责任编辑:北京国际人力品牌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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