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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今天通过这个案例,讲一个很多维权者最容易踩的坑——告错人。
刘某荣的房子被强制拆除,他认为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于是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达拉特旗政府、展旦召苏木政府,以及下乡干部郝某军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行政赔偿。
法院一查发现:自治区政府和旗政府既没有作出拆除决定,也没有派人去拆房子。这两级政府跟这事儿压根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拆除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决定书,那就是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院向刘某荣说明这个规定并告知其变更被告,但刘某荣拒绝变更,仍然坚持将该两级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结果,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全部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因为告错了人,他的案子连法院的“大门”都没进去。至于实际是谁拆的房子、该不该赔,法院根本没机会审。
谁是适格被告?法律怎么说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强拆案件告谁作过解释:
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告作出决定的机关;
没有决定书的,告具体动手拆的机关。
本案中,刘某荣拿不出证据证明自治区政府和旗政府参与了拆除,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这两级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他硬要告,就是错列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法院发现你告错了人,有义务告诉你、帮你指条明路。但如果你不听、不改,法院只能依法驳回起诉。
李律师提醒:强拆案件,先找“决定”和“动手”的人
看看有没有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有,就告作出决定的机关。
没有决定书,就看谁派的人、谁在现场指挥?把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不要把省、市、县、乡、村委会、开发商……全部拉进来。村委会、开发商不是行政机关,告他们不适用行政诉讼。如果你认为是村委会或开发商派人拆的房子,那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要走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告的人越多,不一定越有理,反而可能因为错列被告被驳回。
行政诉讼对被告资格要求非常严格。很多人觉得反正都是政府,告哪个都一样,大错特错。各级政府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谁的行为告谁。
更关键的是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一般是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你花了几个月甚至一年时间告错了人,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期限可能早就过了。等你再想去告真正该告的那个机关,法院会告诉你:对不起,过了起诉期限,不受理。这才是最冤的,不是因为你的案子没理,而是因为你在第一步就走错了路,再也没有机会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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